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6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提出,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房贷利率下限调为基准利率0.6倍
《意见》明确:“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意见》规定,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损失严重企业今年免征所得税
《意见》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将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无房农户平均每户补贴1万元
《意见》指出,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住房建设,中央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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