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曝光十大“霸王条款” 涉及各类服务行业
武汉出台法规严管消费合同 拒不改正最高罚3万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张乐克 通讯员张镝 张群)昨日,武汉市消协公布今年十大“霸王条款”,这些“霸王条款”多集中在美容、摄影、货运、物管等“小本买卖”上,过去传统“垄断行业”难寻其踪影。
该市消协称,这并不是消协的点评力度减弱了,而是经过多年来持续评议,垄断行业的消费环境得到改善。对于评点出来的10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将责令限制整改,否则将最高处罚20万元。
1、小区内不装指定的太阳能热水器就强拆
律师评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消法》第9条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任何衣物的遗失损坏,基赔价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所有赔偿必须在交衣服时提出,否则本店概不负责
律师评析:这一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工商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此卡所购物品只换不退
律师评析:根据《消法》第24条,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工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备案、停止使用。
4、茶位费(普包)2元
律师评析:再收取茶位费,实属违反公平原则的强制性消费。
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健身中心”及其教练将不会对会员在锻炼过程中产生的损伤和后果负责
律师评析:此条款显失公平,违反《消法》第24条规定。
工商部门:处罚同上。
6、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误差,本公司最高赔偿为运价的3-4倍
律师评析:托运人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参加保险,如出现货损,则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工商部门:处罚同上。
7、婚纱摄影预约定金概不退还
律师评析:本条款中既然约定了定金,就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即经营者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工商部门:处罚同上。
8、所寄存物品请于当日营业结束之前领回,超过三日未领取的视同默认我公司自行处理
律师评析:商家可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但无权自行处理保管的物品。
工商部门:处罚同上。
9、用户未达到水表底量,应按规定的水表量交付消费
律师评析:用户根据其用水量支付水费,用多少就应交多少水费,自来水公司不能规定消费的底量。
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美容卡不能退,要么将卡转给他人,要么将卡留着
律师评析:属于强制交易行为。
工商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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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张乐克 通讯员张镝 张群)昨日,武汉市消协公布今年十大“霸王条款”,这些“霸王条款”多集中在美容、摄影、货运、物管等“小本买卖”上,过去传统“垄断行业”难寻其踪影。
该市消协称,这并不是消协的点评力度减弱了,而是经过多年来持续评议,垄断行业的消费环境得到改善。对于评点出来的10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将责令限制整改,否则将最高处罚20万元。
1、小区内不装指定的太阳能热水器就强拆
律师评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消法》第9条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详细报道】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记者张真真 通讯员张镝)洗衣、健身、茶位费等服务类行业,成为过去一年最让武汉百姓头疼的霸王条款“灾区”。武汉市消协昨日公布2007年十大“霸王条款”,本报特邀法学专家、律师、工商人士予以点评。
1、小区内不装指定的太阳能热水器就强拆
专家: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任何经营者不应利用自己的特权或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如果指定方强拆已安装的热水器,则构成侵权。
工商:可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2、任何衣物的遗失损坏,基赔价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所有赔偿必须在交衣服时提出,否则本店概不负责
专家:消费者和洗衣商形成合同关系,违约损害赔偿时,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工商: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等要求,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工商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详细报道】

图为:昨日,在武昌一家大型超市,工商人员指着告示牌上“以上物品若有遗失本商场概不负责、本商场享有须知的解释权”的文字说:“这就是霸王条款!”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记者张乐克 通讯员张镝 吴新泉 方丽 高峰)从明年元旦开始,“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之类的15种霸王条款将被禁止使用——昨日,武汉市政府发布《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按《办法》规定,武汉市房屋买卖、住宅装修、物业、旅游、供用电水气、邮政、通信、消费贷款、保险等消费合同文本,应在使用之前30天,将合同送往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将根据法令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武汉市工商局合同处人士称,依据《办法》精神,目前一些商家在消费合同中使用的“合同解释权归商家”、“消费者自愿放弃索赔权利”等条款,将被视为霸王条款,禁止使用。 【详细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