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通讯员刘连生 实习生冯江)本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的货款单,签名人却是公司的聘用司机,这笔货款单该不该结账?昨日,记者了解的一起货款纠纷案具有社会共性。
前年初,玻璃店主张某一直为汉口一家玻璃经营部加工玻璃,后双方终止业务往来。去年9月,张某将10份加工物送货单送至经营部老总刘某确认,刘某签字认可总金额为9740元。
但刘某不肯偿付这笔款,被张某告上了法庭。此案开庭时,刘说出拒付款项的理由是,10份送货单中有两张是经营部的聘用司机签名,应视作无效,“司机不能代表经营部,这是我们的管理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整个十份单据的款项9740元,已由老板刘某签名认可。刘某提出其中两份单据因是司机签名,不予认可,不合情理,同时,刘某无法证实司机是在非履职期间的签名,因此这两张单据同样具备法律效应。
法院判决刘某必须向张某付清欠款9740元及利息。刘某已就该案提出上诉。
当前,很多公司或经营部委托所聘司机送货,司机往往具有驾驶员及送货员的双重身份,那么司机在供货单上签名确认金额,到底算不算职务行为?
该案一审时的法官廖文元认为,聘用司机是否代表公司,关键取决于“公司内部规定”这个前提,若公司规定,只有老总签字才有效,并将此规定公示告知业务往来方,那么司机的签字就不算数。反之,若既未公示也未告知对方,即便有这样的内部规定,司机签字仍然具备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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