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扰民? 张洵图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采写/本报记者李昌建 沈度
新闻回放
4月18日,武汉市通过了《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其中“家庭住所可作经营场所”一条,迅即在部分市民中引发出了两种心态:喜与忧。喜的是创业门槛降低了,忧的是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五大问题”:油烟、治安、消防、占地、噪音。
《意见》明确规定:申办企业时,可提交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使用权证明进行场所登记。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而《物权法》对此的表述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你是否愿意和“公司”做邻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又如何界定? 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新闻调查
中小企业叫好——办公室进民宅划算
项先生和老伴是武钢集团下属的一家公司离退休人员,两个女儿都没有工作,儿子也下岗了。2004年起,他们在家里做起了小卖部,并提供干洗、缝补服务,这成为儿女们的主要经济来源。从那时起,邻居的反对成为项先生一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4月20日,记者在向先生家里看到,他们家不到50平方米的房屋里,有三排货架,一台缝纫机和一套干洗设备。不足一米宽的过道里,堆放着洗衣粉。尽管项先生认为用自己的住房让经济困难的儿女自谋生路是天经地义的,但邻居还是以闲杂人员多、打扰休息等原因投诉到物业。为此,物业公司多次向他们提出,禁止在小区里搞经营活动,但并没有得到项先生一家的响应。
在武昌徐东大街的“都市经典”小区开办商贸公司的涂先生说,之所以选择在住宅楼里办公司,主要原因是房价、租金、物业管理费等都要比写字楼便宜,比如在武汉比较繁华的地段,按150平方米的面积算,商用房的月租金至少在6000元,而在住宅小区只需1500元左右。而且,写字楼的产权是50年,住宅楼是70年,如果购买住宅楼办公司,又多了20年使用期。加之物业费、水费、电费都按民用付费,这又可以省一笔钱。
工商部门——八成个体户在民宅
民宅商用,在武汉并不少见。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不论是中南路、解放大道等这样“黄金地段”的民宅,还是一些背街小巷内的民宅,只要是临街的,基本上都在“商用”着。这些商用店铺五花八门,饭馆、五金店、烟酒店、房屋中介、美容店、发廊等,不一而足。
不管是临街的门面房,还是“躲”在居民楼内的公司,一般都办有营业执照。武昌区一名工商所所长告诉记者,根据划分的管辖范围,该所所办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信息显示,超过80%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经营场所,都是居民住宅用房。
小区居民——与公司做邻居有“五烦”
在采访中,记者先后调查了包括桃园小区、银海雅苑、都市经典等小区在内的部分居民。对于有此类现象的小区,居民们集中反映了由此带来的油烟、治安、消防、占地、噪音等诸多问题。
家住汉口台北路桃园小区的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原本宁静的生活,因为楼下的饭店全乱了套。“自从楼下开了饭店,家里的窗户就很少开过。”刘先生说,由于油烟太大,衣服洗过后全是放在家里阴干的,被子根本无法晾晒,楼道里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但即使不开门窗,油烟仍是无孔不入,也导致了电视遥控器等小电器被油烟污染经常失灵。同时,楼下饭店厨房的温度很高,夏天的时候家里就像个火炉,摸一摸地板全是热的。“公司是不受欢迎的邻居!”武昌广八路银海雅苑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里分布着众多的小旅馆,提大包拎小包出入小区的陌生人络绎不绝。除了治安难以保障外,自家大门还时常被人敲错。“我花几十万买了一套住房,凭什么天天让我担惊受怕?”
家住汉口中山大道的魏老先生说,他家是临街房,三年前一楼的邻居变成了音像店,从此他再也没了安宁日子,“这个店早上一开门就把音响打开,一天到晚,耳朵都快被吵聋了。”
65岁的魏老先生认为,这样一个“闹人”店铺,工商部门不应为其办营业执照,但工商部门给他的答复是:法不禁止即可行。
南湖中央花园的住户童女士说,别的居民嫌货车占用小区道路。而她住的楼里开了几家公司,每天人来人往,俨然成了一个写字楼,很多公共设施都会被占用。
童女士告诉记者,除了到公司办事的人常按错住户的门铃,电梯还经常被占用。相对于普通住户,公司里的人员使用电梯更频繁。有一次童女士急等着上楼,可电梯停在楼上就是不下来,好不容易等来了电梯,里面却堆满了各种各样的物品,她只好继续等待电梯里的人将东西清理完。
家住铁机大市场附近的马先生告诉记者,自从小区里的很多民宅变成了仓库,楼道里的入户门就形同虚设了。为了存取货方便,工作人员通常会将楼道里的入户门用东西挡住。此外,由于这些仓库时常堆放着可燃、易爆产品,给居民楼造成了很大的消防隐患。
抽样访问——多数市民认可新政
以“民宅能否商用”为题,记者连续三天在武汉街头对58位市民作了一个抽样调查,尽管多数人不大愿意与公司做邻居,但却对武汉市出台《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表示欢迎。
台北路桃园小区的刘先生说:“出台这一政策,将极大地推动武汉人创业的激情,这对我们城市的发展大有好处。”
刘先生与其他45位市民一样,普遍能接受居民区内开烟酒店、复印店、广告公司等,但不同意开宠物店、歌厅、酒吧、饭店、钢琴培训班等有气味、有噪声等的实体或公司,希望政府部门提高民宅商用的条件限制,要求进小区经商的商户必须征求邻居们的同意。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市民都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出了疑问:“在住宅楼里开公司的条件,很容易演变成居委会盖章同意,或者楼上楼下几个居民同意就可以了,比如小区开餐馆,影响的是整栋楼甚至是所有业主。”
刘先生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该明确为小区2/3以上的业主。同时规定,如发现公司在设立时没有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视同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取消营业执照。
在“都市经典”小区开办商贸公司的涂先生也担心,“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只要稍有心理波动,就会拒绝公司进入。武汉市应建立“详细、合理的驱逐制度”。
有话大家说
“住宅商用”须有条件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应民:小区住宅究竟能否用作经营?从法律的角度,“住宅商用”是不存在问题的。《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是规定住宅业主享有基本物权的内容,也是一个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住宅业主对享有所有权的住宅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其中包括将住宅改作商用。
但是,“住宅商用”并不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住宅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不能随意而为。这是因为,《物权法》对“住宅商用”还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精神,首先应当适用这一专门规定。该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专门规定实际明确了“住宅商用”的两个具体条件: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这一条件还隐含着一个命题,那就是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规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
大多居民会认可
武昌首义律师事务所李律师:
武汉市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劳动生存权利”优先原则。当然,住宅商用可能会给邻近居民带来一些不便,但这些不便是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规范来进行调整的,并不影响主流。
而且根据我的经验,一般的“住宅商用”大体分以下几类:一是商务办公类,如广告公司、咨询公司、科技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二是商业经营类,如小超市、家庭旅馆、美容美体美发店;三是休闲娱乐类,如儿童乐园等;四是教育培训类,如幼儿园、画室、补习班等。这些经营行为大多是为本地区的居民业主服务的小本生意,满足了居民的生活需要,多数居民是持肯定态度的,否则,这些经营户在小区内也无法生存。
会增加管理难度
武昌某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程先生:从物业管理的角度看,住宅商用可能会增加管理的难度。我觉得政府鼓励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创业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具体执行中我建议业主在利用住宅进行经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装修房屋时,不能随意拆改承重墙,私改电线和燃气线路等,要确保住宅楼的整体结构不被破坏,从而影响房屋安全;二是经营项目应有所选择,避免乱扔垃圾、夜间营业,影响小区卫生环境;三是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要避免声、光、电、气、电波等不可量物对小区的居住环境以及居民身体健康构成影响;四是在住宅小区经营尽量不占用业主共有部分。
“利害关系”应由业委会确定
武昌一名工商所所长:所谓“有利害关系业主”如何界定?我认为,这是指“影响到生活居住权的业主,这个范围应该由居委会或业委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