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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湖北 > 楚天金报3版

图文:“侦探商标”在争议中面世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图为:我省首个“侦探商标”成功注册,给私人侦探带来太多的遐想和希望
    
      □策划/傅文仁 文图/本报记者郑志方 通讯员杨晓华
    
     陈泓海2002年开办了致远商务调查公司,主要从事“婚外情”调查,两年后,逐渐将公司的调查重心放在“商务调查”上,主要为打假、商业秘密泄露、保镖等业务……最近,他的公司从北京领回了一个新“户口”,此举有可能使他的公司业务从“灰色地带”走向阳光——
    
      新闻回放
    
     司法部办班培训私家侦探
    
     今年4月25日—4月28日,北京天坛体育宾馆230房间,破旧的木门,里面正在进行“调查取证技能培训班”的授课(本报曾作报道)。这个班是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培训中心所办。这天正在讲课的是公安部的老探长孙茂勤。参加培训的16个人里只有一名女性,培训课程包括调查取证知识与法规、调查取证与人权保护、隐私保护问题、调查取证业务管理与营销技巧、调查取证时面临的主要安全问题,以及安全预案设计和自我安全防范技巧等。16名学员是全国各地“调查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就是争议已久的“私人侦探”。三天培训后,他们领到一张“全国调查取证高手”证书。
    
     “侦探商标”20万不卖
    
     就在这个班开办两个月后,武汉致远商务调查公司法人代表陈泓海拿到了名为“致远”的“调查商标证书”,这一商标证书成为我省首个“侦探商标”。
     6月26日,记者走进致远公司。天津路的一栋百年老房内,铁门紧闭,按了几次门铃后一女子开门,记者注意到,办公桌后面,那张“侦探商标”被摆在十分显眼的位置。
     “我花了三年时间才等到这个注册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泓海说。据了解,陈泓海毕业于武汉一所警官学校,后进入公安系统工作,2002年辞职后开办了致远商务调查公司,主要从事“婚外情”调查,两年后,陈泓海逐渐将公司的调查重心放在“商务调查”上,主要为打假、商业秘密泄露、保镖等业务,有时还与公安合作寻找犯罪嫌疑人。
     “经过两年的工作,我越来越感觉到这一行业信用品牌的重要性。”陈泓海说,就在公司重心转移的同时,他也开始着手申请自己的“侦探商标”。
     据了解,侦探业务一直未得到政府认可,在工商允许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只准开展商务调查业务,但《商标法》并没有对侦探业务的商标进行限制。记者看到,陈泓海拿到的这张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其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除了“夜间护卫、寻人调查”等内容外,还清楚地标明“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项目,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
     陈泓海自豪地说,他的公司,已被包括中央电视台、湖北电视台、楚天金报等几十家主流媒体报道过,其注册商标证下来后,广州一家调查公司负责人愿出20万买下这一商标,被他拒绝。
    
     私家侦探参加官方会议
    
      “侦探商标”注册成功了!这在武汉私人侦探市场引起波澜。许多调查公司纷纷提出申请,有的调查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当年公安部的禁令已经解禁,他们纷纷从地下开始走上前台,媒体广告、户外广告,甚至与其它企业一样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对于我省私人侦探来说,又发生了一件“大事”:6月27日上午,武汉致远、明盛、鑫明三家调查公司负责人接到省公安厅通知,前往省公安厅参加会议。
     陈泓海说,这是他从业7年来,首次接到官方的会议通知,首次参加由公安厅组织的会议。
     这一次会议,给私家侦探们带来了太多的遐想和希望,但是,在会上,三位均从公安系统走出的私家侦探十分谨慎,几乎是一言未发,只是默默地倾听着省公安厅法治处、武汉市公安局法制处以及湖北省警察学院教授们发言。
     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处有关负责人说,2006年,武汉市公安局曾对私家侦探作过一次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他说,从互联网上查询到武汉调查公司有32家,但只4家在工商登记,在媒体上做广告的有11家,也只有两家有证,也就是说,这些没有登记的公司都属于无证经营,属“地下公司”,公安机关以及工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但是具体由谁来管、如何管,却成了一个问题,不过,这也正是公安厅请私家侦探们前来做客的主要目的:探讨私家侦探立法、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或许,私家侦探很快就要从地下运作走入阳光之下。
    
      有话大家说
    
     注册意味着认可
    
     陈泓海(武汉致远商务调查公司总经理):2002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将原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新增的允许商标注册的类别包括了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寻人调查等服务的内容。然而在更早的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现阶段,两个法规正在同时发挥着效力。
     历时三年,渡尽劫波,我终于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致远侦探商标注册证,虽然现行两个法规有不同的规定,但是为了公司在该行业走得更远,我必须要按照正规、诚信的道路去走,对于我个人来说,这个注册是我从业6年来的首个获得国家级认证的证书,我认为它不仅仅是一张证书,它是国家对我从事的行业的认可,对我乃至整个侦探行业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工商注册不能叫私人侦探,但是商标法可以,现在不行,是不是将来可以呢?我们对该行业冠以私人侦探之名,并不是要去挑战某些公共权利,我只是要让有些人知道,并不是我们不愿意正规,是现行的法律给了我们太多的困惑。
     社会上总有那么一部分人老是打着保护隐私的名义来抵制私人侦探这个行业,我想说的是,我们不也是一个行业吗?你不规范,但是却否认不了它的存在,社会上的各种形形色色的调查、咨询、顾问类的公司不正好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吗?与其犹抱琵琶半遮面地在地下运行,还不如由政府部门来归口管理以便于监督。问题的实质是,你越是不公开它,就越是不能得到很好的监督和管理。
    
     应该具备合法地位
    
     代天修(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私人侦探”具有极大的市场需求,这一点不容置疑。但是,“私人侦探”在我国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却有不同看法。我认为,我省首个“侦探商标”注册成功,证明国家商标局承认“私探”的合法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据此,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做出限制或禁止,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限制或禁止“私探”。更进一步地,“私探”实与“调查”的内涵是相同的,而“调查”作为经营范围受到了普遍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接受将“调查”登记为经营范围。可能有一些其他文件限制或禁止“私探”作为经营范围,但是这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依法申请有关机关予以撤销。
     实践中,也可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登记含有“私探”为内容的经营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能因为有一些文件或行政机关违法,相反地说“私探”不合法。
    
     正式登场尚待时日
    
     武汉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在商标注册中把“私家侦探”等一直备受争议的内容列为服务项目,在2002年就已开始,目前成都、重庆等城市,在去年已有多个商标成功注册,这说明我国在商标注册方面更加国际化。
     但是,商标注册和公司注册是两码事,允许注册“私家侦探”商标,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可以进行私人侦探方面的业务。商标专有权和现实生产许可是两回事。一个普通老百姓只要具备合法的自然人身份,就可以申请一个汽车商标,但是否准许他生产汽车,需要工商等相关部门来审核。所以,以调查为内容的“致远”注册成功,这并不意味着“私家侦探”就可以进行经营。
    
     公安部筹备立规
    
     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处有关负责人:2006年,我们在全省进行了一次初步调查,预计全省有调查公司约200家,全国约有1万多家。目前,公安部正要求湖北、河南、江苏等5省公安厅进行调查摸底,对私人侦探的立法拿出初步意见,同时,公安部正在研究加拿大、美国、法国等国家私人侦探的管理情况,《私人调查机构管理办法》可能很快就会问世。
     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形式的调查公司以及私人侦探公司出现或经营,但是一直以来,私人侦探公司从未消失过,而且逐步从地下走到了半公开化,社会需要是其走入半公开化的理论基础,市场需求是其经济基础,而参与司法行为的当事双方(举证难)成为其发展的现实基础。
     事实上,私人侦探是一把“双刃剑”,有极积的一面,也有消极的因素。如目前一些调查公司在从事侵犯知识产权调查、寻找失踪人员、犯罪嫌疑人追踪等,还有许多调查公司帮助委托人取证,为他们参与司法提供了大量的帮助。
     但是,不可回避的是,调查公司处在无政府状态,调查人员良莠不齐,违法行为不断发生,有的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侵犯他人隐私、敲诈,有的调查公司聘请“两劳”释放人员做打手,还有的进行婚姻忠诚调查时出现暴力,有的调查公司进行非法讨债等等,这些问题已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需要政府对这一群体进行严格管理,给合法经营的公司一个合法地位,对不合格的调查公司进行清理,同时还可能将成立专门的私人侦探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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