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图为:办案人员正对涉嫌渎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讯问
图为:武汉市检察机关大力查办渎职犯罪案件
图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也栽在了渎职犯罪上
□文图/本报记者蒲哲 通讯员周晶晶 实习生毛睿智
提要
一个不具建房资格的人,不仅让违建房超标拔地而起,甚至差点获得近400万的拆迁补偿,更严重的是,这栋房子成了武汉市三环线建设的拦路虎!检察机关在介入调查后发现,造成这一连串严重后果的起因,竟是一个官员为自己升迁打的“小九九”,渎职犯罪的危害由此可见一斑。
违规办证增加拆迁成本400万元
违建房“卡”住三环线
“考虑到当时三环线建设的进度,有关方面一度同意了他的补偿要求,整个拆迁成本达到398万元,而且其中200万元已到账!”此前,因无法就拆迁问题达成一致,三环线在此受阻多月,线路被迫作出设计变更。
虽然判决早已下达,但谈起原江夏区庙山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所所长詹某渎职一案,相关办案人员仍深有感触。
2005年1月,武汉市检察机关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称“东山村里商铺建设过程中,有些人存在问题”。接到武汉市检察院的交办后,东湖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展开初查,原江夏区庙山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所所长詹某进入了侦查人员视野。
调查发现,1999年10月,东山村村委会因本村冯徐湾农田大量被征用,为解决农民长期无田可耕、无业可从的状况,该村向庙山管委会申请在两湖大道东侧的东山村冯徐湾前建一排商业用房,建房对象为冯徐湾本湾的农民。
2000年初,经原江夏区庙山管委会研究,同意冯徐湾村民每户建占地74平方米、高三层的统一标准商铺。得知这一消息,武昌区居民徐某找到时任庙山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所副所长詹某,想在冯徐湾建商铺。得知徐不是该村村民,不具备建房条件,詹某拒绝了徐某要求。
不过,徐某很快就找到了关系——某领导的司机肖某。在肖某关照过后,詹某同意了徐的建房申请。当年3月,詹某违反规定,按实际占地201平方米、层高四层、建筑面积804平方米发放了建房许可证,并经过詹某的私下操作获得了审批。当年5月,东山村被东湖开发区托管。
2002年3月,徐某到詹某的办公室,向其说明自己实际建房面积为975平方米,请詹某为其重新办理许可证。詹某在明知该地区审批权已移交东湖开发区,自己已无权审批的情况下,仍应徐某要求,为其重新填发了建筑面积975平方米、占地面积258平方米的建房许可证,并将签发时间提前至2000年3月27日。
2003年,因三环线开建,徐某的房屋在道路规划范围内需要拆除。建设单位先后多次上门就徐某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协商,徐某以其建房有许可证为由,提出补偿金额不得少于600万元,严重影响了三环线的建设。
万般无奈下,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得已与徐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意对徐某在冯徐湾的商铺赔偿人民币398万元,并先期付出200万元。后因事情暴露,该款被检察院追回。
一桩渎职案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其原因竟是官员的徇私。案发后,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詹某竟回答:他之所以这么做,是觉得“打招呼”的是领导的司机,以后可以为自己说上话。
2006年10月17日,詹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07年,经法院审理,判决詹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后詹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
玩忽职守 国家损失90万元
无端“飞”来大片绿地
2007年3月,武汉市检察机关接群众举报:武汉市规划局行政乱作为,在一块已经规划为绿地的土地上重新规划,新建22层高楼。举报信称,买房时,开发商称这块地是属于小区的绿化用地,不会改作其他用途。举报信的末尾,群众要求严查规划局相关人员乱作为的问题。
然而,深入调查后,检察官惊讶地发现,举报涉及的土地从2001年起就一直不属于这个小区,规划局也就不存在重复规划的渎职行为。但问题是,小区业主怎么会认为这块地属于小区,而且是绿化用地呢?
办案人员分析,既然规划局没有错误,小区业主不会无中生有,那么一定是绿化审批程序中出了问题。
在园林局,办案人员调取了绿化审批资料。根据规定,绿化审批需要具备土地证、建设用地平面图等四个证件,而在这个小区的审批资料中,只有两个证件。办案人员经过简单计算,发现一个明显的错误:在该小区的绿化用地审核表中,工作人员标明的建设用地面积比土地证上的面积大2000多平方米。如此明显的错误,审批人员竟然没有发现。
至此,案情基本明了:园林局工作人员错误审批,开发商虚假宣传,导致小区业主在购房时误认为别人的地是自己小区的绿化用地。次日,办案人员传唤涉嫌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袁某。
袁某的疏忽,导致了两个直接的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小区开发中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绿地,如果园林单位发现绿化用地不够时,开发商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易地绿化补偿费。而因为袁某审批不严,将这块2000多平方米的地块作为绿化用地,致使本来绿化不达标的开发商,仅仅交纳了2万多元的补偿费,仅此一项就给国家带来90多万元损失。而另一方面,开发商据此进行虚假宣传,误导了小区业主,并引起了一系列问题。
这个案子办理后,引起很大震动,而嫌疑人袁某也让办案人员感到惋惜。据介绍,武汉市建设工程园林绿化有关审查制度,正是袁某一手建立起来的,对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是个保障。然而,袁某自己也没想到,会因为对工作的不负责任,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纸证明 税款流失258万元
滥用职权帮企业漏税
2007年1月,东西湖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反映武汉金穗置业有限公司在2002和2003年,两次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东西湖分局减免税额达250余万元,不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
接线索后,检察官首先到区地方税务局调取了武汉金穗置业有限公司两次减免税的相关资料。经审查,发现税务机关减免武汉金穗置业有限公司税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份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可以减免税的文件,该文件规定凡于1998年6月底前竣工并且在2001年2002年内出售的商品用房,可以享受减免营业税和相关附加的优惠。
同时,武汉金穗置业有限公司为达到减免税的目的,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单位竣工验收证明书”和东西湖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开出具体的一份关于武汉金穗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房屋的竣工时间的证明,证明该公司开发的武汉市舵落口农贸大市场交易区工程项目于1998年6月底前完工,因为施工单位资料不全等原因,竣工验收时间推迟。正是这份证明,致使金穗公司享受国家税款减免258万元。
办案人员到东西湖建筑档案馆查阅了武汉金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房屋的全部原始建筑档案,通过不懈努力,最终在几十本建筑档案材料中发现了混凝土施工纪录,反映在1998年9月初,几家施工单位还在进行混凝土的施工,同时施工日志也清楚地证明了在1998年9月,工程尚未完工。
办案人员调查走访了负责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上述单位参加工程的人员都证明该工程是在1998年9月才竣工,既有原始的书证,又有证人证言,充分证明武汉金穗置业有限公司享受减免税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随后,武汉金穗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范某某被请进了检察院,他很快交代这份证明是找东西湖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站长戴某提供的,至此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
由于戴某时任武汉市东西湖区建设局总工程师,系副处级干部,社会关系复杂,对案件的办理造成了不小的阻碍。戴某到案后,在铁的证据面前,很快交代了其出具假证明的事实。
在金穗公司查账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在戴某出具证明的前几天,该公司老总范某某从财务上支取了一笔一万元的现金。范某某交代,为了要戴某出具证明,曾送给戴某人民币一万元以表示感谢。在再次接触戴某后,戴某交代自己先后收受范某某人民币一万元,并应范某某要求出具假证明的全部犯罪事实。
2007年,犯罪嫌疑人戴某(副处级)因收受贿赂1万元,滥用职权开具虚假证明导致258万余元国家税款流失,被东西湖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检察机关向渎职犯罪亮剑
渎职侵权被人们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有人认为,一些犯罪嫌疑人没有中饱私囊,对其危害性认识不够,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表示婉惜,觉得他们“为公犯罪”划不来,殊不知渎职犯罪的危害程度极大。
“渎职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智能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等特征。”武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耀杰介绍,2006年以来,该市被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亿元,个案平均损失183.5万元,是贪污贿赂个案的7.5倍,同时致使2人重伤、21人死亡。
这组数据或可以说明渎职侵权的危害,但实际上,很多人包括官员在内,对渎职侵权的危害还认识不足。“首先是群众不了解立案标准,发现了问题不知道举报;查处过程中,群众碍于面子,也往往不愿作证。”在办理詹某的案子时,主办检察官李煜英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相比之下,少数官员的认识不足,则让渎职侵权查处往往陷入困境。一位办案人员介绍,个别领导过分强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形象,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次,他们到嫌疑人单位要求调阅相关资料,但该部门就是不配合,账不让查,相关资料也无法调取,“最后还是检察长亲自过问,该单位才勉强配合”。
“反渎职侵权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坚持有案必办。”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强调。据悉,检察机关正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点向保障和改善民生聚焦,突出查办涉及民生领域的渎职侵权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