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鞠頔通讯员武纪宣)午餐与朋友小聚本无可厚非,但明知工作日中午不能饮酒却仍要“任性”为之,9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新洲区村支部书记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吴志祥,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7月参加工作,2008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大埠村村委会委员,2011年10月至今任大埠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新洲区第五届政协委员。
经查,2018年9月13日上午,吴志祥在该村整治村湾环境卫生时,在渡口遇到在外跑船的朋友汪某某、杨某某等3人,汪某某邀请吴志祥共进午餐。吴志祥同意后,又邀请双柳街水运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胡建国参加。进餐期间,吴志祥、胡建国等人饮用一瓶“白云边”白酒,就餐费用由汪某某个人支付。
办案人员介绍,身为共产党员,吴志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新洲区党员干部“十不准”中“关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吴志祥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经研究,决定给予吴志祥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工作日午间违规饮酒,不仅影响正常工作履职,而且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中央八项规定明令禁止的现象,为何到了具体人身上,还会出现违反现象?很大原因就是我们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少了一种“严谨作风”,对有关规定心存侥幸,明知故犯,待到惩处下来,悔之晚矣。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心存敬畏,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践行严谨作风,做到不打折、不变通、不走样。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早防范,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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