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郑汝可)日前,《中共武汉市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经过对1949年10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以市委文件、市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的616件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市委决定,宣布废止383件、失效217件、继续有效16件。
此次清理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2017年7月开始,计划用两年时间完成。第一阶段,清理1949年10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清理1991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
对清理出的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类处理: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或者已有新的规定,或者作为制定依据的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的,宣布废止;所适用的主体、调整的事项已不存在,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执行,或者作为制定依据的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总体上可以继续适用,但个别条文或少量内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或者作为制定依据的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的,予以修改;不存在上述问题,或者内容上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目前宣布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条件尚不成熟的,继续有效。
《决定》明确,凡宣布废止、失效的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