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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变造驾驶证行驶 这种行为“驶”不得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1日20:36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向伟华)6月20日,恩施州公安局高警支队宣黔大队在宣黔高速咸丰西收费站站前广场查获一起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

16时许,民警在咸丰西收费站站前广场进行例行检查时,对一辆号牌为鄂Q3**97的棕色别客小型轿车检查,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查询发现其驾驶证有变造的嫌疑,民警对其进一步询问,驾驶员坚持称驾驶证是车管所核发的。

随即,民警将驾驶员胡某传唤至大队接受询问。经过调查,驾驶员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胡某原本持有的是B1驾驶证,因2017年11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为方便自己做生意,所以找来一本“驾驶证”使用;原来这本驾驶证是他朋友金某以前帮他开车时掉他车上的,然后他偷偷藏起来自作聪明换成自己照片了。就这样,胡某将这本驾驶证带在身上使用。6月20日,胡某驾驶其妻的号牌为鄂Q3**97的棕色别客小型轿车经过咸丰西收费站时,被宣黔大队当场查获。

据办案民警介绍,号牌为鄂Q3**97的棕色别客小型轿车的车主为胡某妻子易某,胡某于2017年11月因醉酒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吊销,为了方便胡某跑生意,易某就将车辆交给丈夫胡某驾驶。

目前,胡某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之相关规定,驾驶人胡某被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罚款13860元的处罚,收缴其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机动车实施扣留。

易某将机动车交给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之相关规定,对易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纠错】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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