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所有驾乘人员的基本常识。5月10日,州公安局高警支队宣黔大队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在宣黔高速咸丰东收费站查获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当天22时46分,宣黔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鄂Q****7本田黑色越野车驾驶员酒后驾车上宣黔高速。因举报人拒绝提供电话,民警无法第一时间获取准确信息。
值班民警根据举报信息查询得知,被举报车辆车主系咸丰县忠堡人。对情况进行分析后,值班民警认为该车在咸丰东收费站下站的可能性非常大,决定在此设卡检查。23时50分,一辆黑色越野车渐渐进入民警的视野,该车正是被举报车辆。民警发现,车内共有四人,一男三女,驾驶员是邹女士,副驾驶陈某身上带有酒气,民警立即对二人现场进行酒精检测,发现邹某未饮酒,陈某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mg/100ml。
在民警的再三追问下,陈某仍是含糊其词,谎称车辆一直是邹某在驾驶,自己并没有驾驶。随后,民警将陈某口头传唤至大队。询问过程中,陈某一口否认其有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民警在调取监控信息后,确认陈某有过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铁证面前,陈某认识到了错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在高速行驶的事实。
原来,当天20时许,陈某与朋友在恩施土家女儿城聚餐,喝了一瓶扎啤,准备和约好搭顺风车的朋友一起回咸丰,朋友们认为酒后驾车危险性高、不安全,为其找了代驾。随后代驾司机将车辆驾驶至谭家坝收费站出口后,陈某让代驾下车,自己驾车从谭家坝收费站上高速往咸丰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恩黔高速芭蕉服务区时,感到自己精神恍惚,就将车辆交给邹某驾驶。
目前,陈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