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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检察院对涉罪民营企业家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1日09:28 来源: 鄂州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杨凌云)“感谢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解了我们公司的燃眉之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感激地说。8月3日,鄂城区检察院对该公司及杨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2年1月1日起,杨某某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筹集资金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以高息为利诱,陆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3811万元。在杨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归还本息共计人民币4453余万元,案发后,该公司已归还剩余本金。鄂城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能够及时清退,且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所以变更杨某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责任编辑:吕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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