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吴英 李程程)校园安全是社会关切的焦点。近日,黄梅法院审结一起校园内学生侵权纠纷案,依法明确了未成年侵权人、监护人及学校的责任划分,以司法裁判厘清责任边界,为校园安全治理敲响警钟。
石某、王某、程某均为黄梅县某小学学生。2025年5月29日课间,王某与程某在走廊内嬉闹时,不慎将石某撞倒,导致石某右手受伤。经医院诊断,石某右手无名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因后续各项损失未达成赔偿共识,石某将就读学校、王某及程某诉至黄梅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322.63元。
另查明,涉事小学已向人保黄冈公司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王某、程某的监护人已先行垫付石某各项费用1074.17元。
结合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各方责任如何承担,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清晰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王某与程某在课间嬉闹时,应当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危险,却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撞倒石某,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且需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王某、程某均为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对于涉事学校的责任,法官认为,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本次事故发生在课间,学校因未安排足够人员巡视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嬉闹行为,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石某未参与嬉闹,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王某、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涉事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人保黄冈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替代赔偿。
法官提醒:校园安全关乎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需要学校、家长共同守护。学校应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课间巡查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排查化解校园内安全隐患;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安全意识,避免在校园内进行危险行为;未成年人在日常活动中也应遵守校规校纪,时刻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若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及其监护人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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