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收了定金,房主却觉得房子卖亏了,在交易中“使绊子”。近日,江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价格上涨引发的卖方恶意违约案,判决房主赔偿买方损失20万元。
去年10月,市民甘某通过中介与房主陈某签订合同,约定将陈某名下位于后湖永旺附近的一处房屋售予甘某。在合同签订之后,甘某便支付了定金,并办理了银行贷款审批手续。但由于该房屋在签约时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合同约定陈某办证过户后,甘某再付首付款。
去年底,该片区房屋价格有所上涨,陈某觉得自己房子卖亏了。于是,他以开发商未开具购房发票,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为借口,要求甘某提前支付首付款,否则房子就不卖了。双方在几经交涉后,也没有达成一致,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甘某的代理律师王娟认为,陈某借故不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并单方要求变更合同履行顺序,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及交付手续,因此甘某要求解除合同,陈某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近日,江岸区法院判决支持了甘某的诉讼请求,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陈某赔偿甘某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