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非法采砂首起涉黑命案宣判现场(通讯员供图)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张扬 通讯员陆明)3月27日9时,湖北省24家法院集中宣判涉黑涉恶案件30件302人,其中涉黑案件10件148人。
此次集中宣判中,备受社会关注的长江非法采砂首起涉黑命案作出一审判决,“张老大”张新民犯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张老二”张红某、“张老三”张清某等13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扫黑办主任张忠斌表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一、二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32件,审理的涉黑案件数位列全国第5,一审判处五年以上重刑353人,重刑率达28.1%,其中涉黑案件重刑率达53.3%,分别超出同期全省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20个百分点和45.2个百分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利贷组织暴力催债,实施犯罪70余起
被告人陈国松以开设寄售行为依托,网罗众多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十余年间在麻城市城区以5%至20%的高额月利率向百余人非法放贷,长期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陈国松为首、家庭成员为基础、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形成不成文的组织纪律,采取多种、多样化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在麻城市城区及部份乡镇范围内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70余起,先后致使多人轻伤,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不敢在当地工作,被迫背井离乡,严重破坏该地区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在十余年间以5%至20%不等的高额月利率向上百人违法放贷数百万元,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该高利放贷收益一部分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和高利放贷的本金;另一部分为骨干成员提供生活保障,发放固定工资、提供住宿,向部分组织成员发红包、给费用,为实施犯罪时统一安排车辆、购买工具以及为组织成员聘请律师支付辩护费用,向部分被害人支付赔偿款。
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国松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负责。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陈国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等罪对石某、陈某、沈某等19人决定执行十个月至九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案例二:黑社会组织开设赌场,垄断小龙虾供应权
2015年以来,李磊陆续网罗、招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李磊为首,等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孝感市城区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21起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垄断孝感城区玉泉南路、董永美食广场等地饮食原材料小龙虾的供应权,严重危害了孝感城区及周边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李磊及其成员为了组织利益,自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1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作案10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作案5起;实施违法行为4起。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把控孝感玉泉路小龙虾供应市场。该犯罪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孝感市区欺压百姓、称霸一方,使多名受到该组织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磊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对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三年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案例三:黑社会组织开办戒毒医院,充当“地下执法队”
被告人何兵兵通过筹办“枝江益民戒毒医院”,招募社会人员,配备印有“戒毒”字样的仿警制服和甩棍、警棍、盾牌、抓捕器等作案工具,组建“地下执法队”,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形成以何兵兵为首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向吸毒人员及其亲属聚敛钱财,对他人形成心理恐惧和精神强制。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扩大影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31起,并多次歪曲事实投诉、控告公安机关,干扰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秩序,公然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该组织为扩大影响,通过歪曲事实投诉、控告等手段向公安机关施压,多次干扰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秩序,公然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17年2月,吸毒人员杨波被该组织控制,枝江市公安局董市派出所接到杨波家人报警后到益民医院出警时,何兵兵以民警执法干扰医院秩序为由阻挠民警进入,经交涉,何兵兵又提出对民警搜身、不能携带警用装备等无理要求。后何兵兵歪曲事实真相,以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为由向有关部门投诉。2017年6月23日上午,何兵兵带领4名组织成员到枝江市公安局百里洲派出所,以该所将吸毒人员送至枝江康宁精神病医院治疗系违法行为为由,要求查看吸毒人员的卷宗,遭到公安机关拒绝。何兵兵以民警不配合为由对民警拍照,并向有关部门控告。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他人接受“戒毒”治疗,强迫交易作案19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吸毒人员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相威胁,充当“地下执法队”,敲诈勒索作案6起,涉案金额40000余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作案4起,致一人轻伤。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作案2起,致1人轻微伤。该组织还违反治安管理法,多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枝江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兵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余某伟、韩某、王某、吴某清等13人一年到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黑社会组织“黑吃黑”,刺死“竞争对手”
以张新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亲情关系为纽带,网罗众多刑满释放、社会闲散及无业人员,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壮大势力。为聚敛钱财,该组织放高利贷、开设赌场、控制长江燕窝段采砂,并向其他采砂船收取保护费,强迫交易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为树立其非法权威,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洪湖市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造成重大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长江生态环境。
张新民为便于控制长江非法采砂行业,伙同他人用5万元左右购买了一艘快艇用于日常巡江并驱赶不明采砂船,购买10把钢叉,丝袜、罩衣等作案工具。为应对行政管理单位的稽查与处罚,2016年向长江水务管理单位两次共计缴纳罚款24万元;通过发放工资、赔偿受害人损失、平息事态等手段笼络人心,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犯罪组织非法放贷,暴力催收,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暴力殴打他人1起1人;在赌场中,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为控制长江非法采砂业,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2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共致1人死亡、1人轻伤、2人轻微伤,2台车辆毁坏,损失价值8718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张新民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对张某甲、张某乙等12人决定执行四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对其并处一定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并上缴国库。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陈某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斗殴罪,因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接受组织领导和管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精神,既不放纵犯罪,也不人为拔高,依法否决该项指控,对其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五:黑社会组织网罗12名未成年人充当打手
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谭道兵以通山水厂天元网吧和游戏机室为活动中心,先后网罗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乃至12名未成年人,逐步形成了以谭道兵为首的人称“水厂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暴力性特征明显,为实现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势力范围、维护组织非法利益等目的,大肆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35起,聚众持械伤人,造成2人重伤、8人轻伤、7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对通山县水厂一带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持续时间长达八年之久,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自2010年以来,该组织实施了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等非法敛财行为,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获得了经济利益。所获利益,部分用于购买鱼叉、砍刀、防刺服等作案工具;为部分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小费、提供食宿及日常开支;为部分组织成员作案后提供帮助,促使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6起,故意伤害3起,寻衅滋事11起,敲诈勒索2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7起,非法侵入住宅2起,妨害公务1起,窝藏1起,实施违法行为1起,造成2人重伤、8人轻伤、7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
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谭道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对徐某值、谭某巧、杨某、汪某鑫、左某道、朱某奔等11人决定执行三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案例六:开设寄售行放高利放贷,黑社会组织欺压群众称霸一方
石大顺以注册成立的“恩施市豪揭寄卖行”为依托,先后招募多名社会闲散及无业人员从事违法高利放贷,聚敛钱财。该组织层级分明,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规约,通过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非法高利放贷领域进行非法控制,在恩施市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自2014年以来,该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非法敛财行为,不断壮大经济实力。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于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7起;强迫交易1起;故意伤害1起,致1人轻伤;非法拘禁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破坏生产经营1起。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非法高利放贷领域进行非法控制,在恩施市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石大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对石某灿、黄某阳、帅某、杨某江、肖某忠等10人决定执行一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案例七:孝感村霸把持基层政权,强揽辖区工程
1993年以来,被告人严鹏辉在孝感市高新区严桥村利用宗族辈份以严氏族长自居,伙同被告人王某燕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严某东、严某庆、梁某平、严某乔、严某平、严某安等人,在孝感市高新区建设期间把持基层政权,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房屋、土地、林场,强迫签订四邻协议方式,在孝感市高新区、大悟县芳畈镇等地强行占地拆迁、强揽建设工程,违规进行小产权房屋和旅游山庄开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控制集体土地出让、改造、引进投资等事项,引发群众多次联名上访,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为便于该组织强揽工程、强占土地、插手公共设施建设工程,被告人严鹏辉在社区干部换届选举活动中,依托宗族恶势力,多次以扰乱选举会场秩序、威胁选民、撕毁票箱等手段干扰正常选举,以达到把控基层组织为目的。同时设局“围猎”社区干部,操控不明真相的宗族群众采取联名举报、造谣诬陷等手段,破坏基层组织人事任免的正常秩序,把持集体土地出让、改造、引进投资等事项,严重扰乱了基层组织正常活动。
多年来,该组织在被告人严鹏辉的组织、领导下,对严桥社区及周边辖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工地,不断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引发群众多次联名上访,该组织组织行为多,作案手段多,在孝感市高新区严桥社区等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10起、寻衅滋事9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2起、故意伤害1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起、诈骗1起、违法行为2起等多起违法犯罪事实。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社区形成非法控制。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严鹏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故意伤害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禁止严鹏辉在三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对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四年三个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一定数额罚金。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八:犯罪集团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操纵基层选举
2005年以来,被告人连光清、连光辉纠集被告人连某菊、阙甲、阙乙、涟某、秦某峰等人在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土门村一带长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营造恶名,树立非法权威,确立强势地位,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连光清、连光辉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连某菊、阙甲、阙乙、涟某、秦某峰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家族势力操纵土门村换届选举,使被告人连光辉取得土门村村主任身份,操纵把持基层政权,侵犯了基层政权的稳定,破坏了农村的选举制度;先后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滥伐林木、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土门村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犯罪集团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维护家族利益为目的,对涉及集团成员自身利益或家族共同利益的事,大家心知肚明、不谋而合,形成默契的去干。他们采取单独作案、相互借势,或相互配合、轮番上阵的方式作案,在广水街道办事处土门村一带形成家族的强势地位,横行霸道,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先后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滥伐林木、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22起,其中犯罪行为17起,违法行为5起。严重破坏了当地人民群众、企业的正常经营、生活秩序,扰乱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水市人民法院以连光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以被告人连光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零五千元。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对连某菊等5人决定执行一年三个月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对其并处一定罚金。
案例九:沙霸垄断还建小区装修材料供应
朱亮纠集同村无业青年熊某、宋某兵、陶某等人,后吸纳小区物业保安主管朱某明,形成以其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9个月的时间内,该犯罪集团采用言语威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向装修公司和小区村民强行售卖沙、水泥、砖等装修材料或强行提供搬运服务。该组织犯罪主要针对还建小区中居住的普通失地农民,直接侵害了最基层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还建小区一千多户村民以及相关装修公司、周边建材商贩广泛形成心理强制,广大群众敢怒不敢言,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柴泊村还建小区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共有1231套住房。2017年8月小区交房前期,柴泊村无业村民被告人朱亮经与同村无业青年被告人熊某、宋某兵、陶某及朱某商议,共同垄断该小区装修材料的销售经营。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朱某、熊某、宋某兵、陶某采取打击、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向小区村民扬言只许买朱某的沙、水泥、在小区门口拦截“外来沙”进小区等方式,强迫装修公司及装修住户高价购买朱亮等人供应的沙、水泥、砖。上述四被告人中,朱亮牵头负责管理资金、账目以及盈利分配,熊某、宋某兵、陶某则主要负责装修材料的配送,组织成员共同负责在小区内巡查、阻截、“处理”装修住户私自在外购买装修材料的行为,逐步形成了以朱亮为首要分子、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犒劳组织成员,朱亮时常安排聚餐,并多次提供毒品供组织成员吸食,还给组织成员发红包作为奖励。
2017年9月,被告人朱某明(系朱亮的叔叔)到柴泊村还建小区物业公司工作,担任分管小区保安的主管一职。同月中下旬,朱某明接受朱亮等人提出的“帮助拦截外来沙进小区”的请托,指令小区门卫保安予以配合,对装修住户自行在外购买的沙、水泥、砖等材料不予放行,同时通知朱亮等人到场处理,致使朱亮等人能顺利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朱亮、熊某、宋某兵、陶某强迫交易69起,数额合计481757元。朱某明参与强迫交易66起,数额合计378697元。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柴泊村还建小区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村民周某明、赵某方、周某咏、叶某飞、吴某珍等人将朱某、熊某、宋某兵、陶某、朱某明等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反映至国家信访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武汉城市留言板,该案才得以查处。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亮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对熊某等4名被告人判处二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一定数额罚金。
案例十:犯罪集团瞄准在校大学生开展“套路贷”
2017年11月,被告人唐沙沙通过网络借款群认识了同案人员李某涵,并在12月初来到武汉和同案人员李某涵共谋开展“套路贷”业务。后李某涵又招募被告人王某、郑某强、张曾某健以及同案人员赫某彬(另案起诉),利用陈某坚提供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从事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借款对象的“套路贷”业务。其中同案人员李某涵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被告人唐沙沙、王某、郑某强、张曾某健为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11月,被告人唐沙沙通过网络借款群认识了同案人员李某涵(另案起诉),并在12月初来到武汉和同案人员李某涵共谋开展“套路贷”业务。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经共谋,同案人员李某涵租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当代国际花园雅乐庭公寓1010室作为开展业务的办公地点,被告人唐沙沙租用当代国际花园15区6栋3单元402室作为住宿地点,并通过同案人员李某涵招募被告人王某、郑某强、张曾某健以及同案人员赫某彬(另案起诉),利用陈某坚提供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从事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借款对象的“套路贷”业务。上述人员通过先与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再行强行催收全部借款、逼迫借款人向他人借款转嫁债务,同时以“违约费”、“催收费”、“服务费”、“中介费”等为名目,并采取言语威胁、滋扰、非法拘禁等多种软暴力手段,且利用借款人不敢举报、控告的恐惧心理,敲诈勒索9笔10人、非法拘禁1笔1人。
上述人员纠集在一起,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中同案人员李某涵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被告人唐沙沙、王某、郑某强、张曾某健为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同案人员李某涵通过掌控制定放贷和催收的相关规定及“套路”来控制全部“套路贷”犯罪活动并进行分工;被告人唐沙沙出资租赁上述住宿地点402室并负责贷款资质审核、放贷、收账、工资发放和日常开销;被告人王某、郑某强、张曾某健负责发放传单、张贴广告、接待客户和催收;同案人员李某涵安排同案人员赫某彬具体执行业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沙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某等3名被告人二年二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