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汪运钦 常芳)3月27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市首例“套路”车辆被抢被盗案,130余人参加旁听此次庭审,该案是当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首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根据宣判,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犯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该案其余18名被告人,犯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伪证罪,分别判处1年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依法对其中二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汇隆担保公司授权通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海航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吕某某)以其名义开展汽车按揭担保服务业务。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等以帮助客户办理贷款为由,虚构用二手车抵押可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事实,与客户签订车贷合同,并向汇隆担保公司隐瞒客户所需系贷款而非车辆的真相,利用客户与汇隆担保公司签订的购车按揭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获取购车贷款,并用贷款购买二手高档车。但购买的二手高档车并未交给客户,而是在装上GPS设备后被质押给他人获利。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共作案10起,诈骗财物价值人民币355.5757万元。
车辆质押后,周某某、吕某某故意连续多期不给客户还银行车贷。银行催收后,周某某、吕某某以收逾期贷款车为由安排刘某某、黄某某等被告人采取拦截、殴打、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行抢夺或秘密窃取车辆。2017年3月至10月,共作案8起,价值人民币248.6万元。2017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调查被害人熊某汽车被抢夺案时,被告人卢某某冒充通隆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向办案民警谎称,系因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而根据协议将车辆扣回,故意混淆视听,阻碍公安机关办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纠集其他被告人在特定行业内有预谋、有计划并多次实施抢夺、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成员基本固定,逐步形成了以周某某、吕某某为首,以通隆公司、海航公司为据点,多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河北省、安徽省、浙江省、湖北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均有案发,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20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