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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坚持抗诉 “漏网之鱼”终被绳之以法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8日06:43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陈鹏通讯员戴小巍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抗诉案件,让英模的在天之灵得以安息。”4月16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在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采访时,负责人赵慧向记者介绍了刚刚判决的一起检察机关抗诉后改判案件。

这是一起3年前发生在恩施州来凤县的吸、贩毒人员拒捕杀警案。被告之一姚行全程并未动手,法院一审判其无罪,但检察机关坚持抗诉。

今年4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将一审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姚行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

未动手为何获刑3年?一审被判无罪后检察机关为何要坚持抗诉?法院为何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英雄民警洒尽热血

2016年7月13日,来凤县漫水派出所所长向雪飞在抓捕毒贩张玉真时,张玉真同伙杨顺海、姚行、杨龙听到张玉真的呼喊,前来“搭救”。

在与歹徒搏斗时,向雪飞寡不敌众,身中数刀,失血过多,不幸英勇牺牲。搏斗中,姚行参与对向雪飞进行围堵,但并未动手。此后,4人全被抓获。

当年10月,向雪飞被追授“二级英模”称号。

2017年5月8日,恩施州检察院以杨顺海、张玉真、杨龙、姚行涉嫌故意杀人罪,杨顺海、张玉真涉嫌贩卖毒品罪,杨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8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顺海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玉真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龙犯故意杀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姚行无罪。

一审判决认为:4名原审被告人下楼前没有商量,彼此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姚行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姚行无罪。

检察机关坚持抗诉

恩施州检察院审查一审判决结果后认为:姚行虽未动手,但其行为可以分为事前一起下楼、事中一起围堵、事后一起逃跑三个阶段,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姚行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7年11月17日,恩施州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起案件重大敏感,在当地影响很大,只有尽快审查完毕,才能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及时性。”赵慧介绍。针对姚行在该案中的行为,承办检察官董丽从现场模糊的监控录像入手,反复播放、观看、比对,拿出了一套详细的讯问提纲和工作预案。她和同事重点针对侦查阶段未予重视的问题,对姚行强化讯问:为何要下楼?下楼干了什么?站在什么位置?整个过程中与被害人距离有多远?向雪飞遇害后,姚行做了什么?

一连串的问题抛出后,检察官们基本做到了心中有数。此后,他们多次实地查看案发现场,进一步核实细节。

未动手仍属杀人

去年10月11日,该案在恩施二审公开开庭。旁听席座无虚席,百余名干警、普通群众参与旁听。“本案虽无事前共谋,但属明知犯罪发生还积极参与,是承继的共犯。从姚行明知道楼下是警察抓人、没有报警而是选择下楼帮助同案犯杨顺海开始,姚行的主观已具有了共同犯罪故意。”检察员的出庭意见直指姚行主观上的杀人故意。

“帮助可以有物质帮助也可以有心理帮助,虽然姚行没有实行行为,但综合全案来看,他无疑起到了坚定同案犯意志,强化犯罪的心理支持作用!”检察员一针见血地指出,姚行与其他3名原审被告人相互配合,一方面对向雪飞围堵呈半包围之势,封堵向雪飞脱身的路径,使其孤立无援;另一方面给向雪飞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助长了其他3人报复的气焰。

检察员进一步指出,案发后,姚行并没有对向雪飞予以施救,而是伙同其他3人迅速逃离,到酒店商量对策。姚行的行为不能割裂开来看,而要从事前、事中、事后结合起来分析。种种迹象表明,姚行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将未动手的“漏网之鱼”姚行绳之以法,英雄在天之灵得到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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