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张扬 通讯员陆明)5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近三年来湖北三级法院审理涉扶贫领域犯罪案件情况,同时发布五大案例。
乡干部挪用扶贫资金为亲戚购买万亩茶园
【简要案情】(受贿罪)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汪先青在担任湖北省兴山县高桥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德军在工程承接、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陈德军给予的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4万元。
(贪污罪)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汪先青在担任兴山县高桥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时任高桥乡乡长田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79万元。
(挪用特定款物罪)2013年,汪先青与时任高桥乡乡长田俊商量后,通过签订虚假采购合同的方式,以兴山县明妃果茶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套取万亩茶园基地建设扶贫项目资金25万元,用以支付高桥乡政府购买土特产的货款。
(滥用职权罪)2014年,汪先青作为高桥乡党委书记、万亩茶园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万亩茶园项目指挥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擅自决定万亩茶园项目不经招投标程序,直接指定覃军进行实施,同时要求覃军将部分扶贫资金用于支付其亲属茶场转让费,以致249万元扶贫资金拨付后未完全用于项目建设,导致该项目荒废,未产生任何效益,导致国家扶贫资金遭受损失59.5万余元,给当地脱贫致富造成困难,同时由于覃军资金不到位,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2017年8月8日,汪先青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汪先青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1.重点扶贫地区乡镇主要领导,在负责扶贫工作中实施的犯罪;2.实施了受贿、贪污、挪用特定款物、滥用职权多个罪名,并且多个罪名相互交织;3.引起当地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扶贫办主任利用职务之便索贿
【简要案情】(受贿罪)2008年4月至2016年1月,舒开乾在担任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扶贫项目分配和扶贫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为相关扶贫村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1.4万元。归案后,舒开乾退赃10万元。
(滥用职权罪)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覃军多次向兴山县扶贫办申请拨付万亩茶园项目省级配套资金,并分3次给予舒开乾现金人民币2万元。舒开乾明知该项目建设不合格的情况下,未按照《湖北省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工程验收职责,在竣工验收报账单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致使财政部门先后多次将省级专项扶贫资金249万拨付给兴山县春茗茶叶专业合作社。覃军获取扶贫资金后未完全用于万亩茶园项目建设,导致该项目荒废,未产生预期效益,致使国家扶贫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私分国有资产罪)2008年至2015年,舒开乾在担任兴山县扶贫办主任期间,授意他人在单位设立“小金库”,金额共计人民币91.3万余元,并违反国家规定,将“小金库”资金中46.8万余元以职工奖金、补贴、加班补助等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中舒开乾个人实得8.2万余元。
【判决结果】2018年3月30日,舒开乾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单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21万元。舒开乾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1.我省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主要集中于县、乡、村三级的领导干部,其中以乡村两级居多,舒开乾是职务较高的领导;2.该案与案例一有部分事实存在关联,另案处理的还有高桥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田俊及湖北昭君村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松等人,综合几个案件来看,呈现出上下级串通共同犯罪的“窝案”特征。
扶贫办主任“借钱”用于个人投资
【简要案情】(挪用公款罪)2008年至2016年,董昌文担任宜都市卫生局局长、扶贫开发办主任职务期间,以单位名义向宜都市卫生局下属的宜都市红花套卫生院和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集团等单位借款;虚构可以办理扶贫贷款的事实,向湖北九道河思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宜都市饮博士天然富锌茶专业合作社、宜都市长颈鹿油漆店、宜昌野山珍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宜都市汇锦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等单位收取贷款保证金;直接挪用宜都市扶贫办代管的示范场账户资金,将前述款项共计229.326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偿还个人债务。
(受贿罪)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董昌文利用其担任宜都市扶贫开发办主任的身份,先后向潘家湾乡潘家湾村等10个村的村干部借款共计37.4万元,至今未偿还。
(滥用职权罪)董昌文在任职宜都市卫生局局长、宜都市扶贫办主任期间,以单位名义向他人借款、签订合同、收取贷款保证金等,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4.625万元。
【判决结果】2018年7月30日,董昌文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意义】长期利用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个人借款,或者虚构可以办理扶贫贷款的事实向他人收取贷款保证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投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同一行为触犯了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多个罪名。
村干部非法骗取征地补偿款
【简要案情】(贪污罪)邵友义利用其担任村委会干部,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以虚构耕地、鱼池征地补偿协议的方式,非法骗取征地补偿款82.7万余元,实际非法占有55.5万余元。
(受贿罪)邵友义利用其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在鱼池征地补偿过程中获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7.2万元。
【判决结果】2016年12月20日,邵友义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坦白情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40万元。邵友义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村干部贪污金额达82.7万元,是我省近年来涉扶贫领域贪污犯罪中职务最低、贪污金额最大的案件,且贪污与受贿相互交织,是典型的“小官巨贪”。
村民强占贫困户安置房近一年
【简要案情】2016年7月19日,因天降暴雨将朱数武、刘秀红夫妇部分房屋冲毁,朱数武、刘秀红夫妇要求长潭河乡政府解决其房屋受损的问题和申请纳入贫困户。乡政府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资金7000元,因朱数武、刘秀红不符合贫困户标准,村民大会上未通过纳入贫困户。2017年7月,朱数武、刘秀红非法占用贫困户安置房长达十一个月,拒不腾退,导致该栋安置房不能按时验收、三户搬迁户不能按时入住。
【判决结果】2018年12月14日,朱数武被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秀红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朱数武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村民因不符合贫困户条件,而强占安置房,导致该安置房不能按时验收,搬迁户不能及时入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私权公然损害他人的权利,藐视国家法律,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