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胡北、郭姗姗)5月24日,记者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联合省教育厅、共青团湖北省委三部门联合发文,在全省范围内,严肃规范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的使用,进一步加强少先队组织工作,提高全社会对于红领巾的深刻含义及对于少先队员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即日起,全省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特别是学校周边、少年儿童活动聚集场所等重点区域,“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等重点节点,重点排查违法违规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利用少先队标志标识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等问题。各地教育局将加强对中小学宣传活动的规范管理,杜绝商业广告进入中小学校园。各地团委将组织中小学校少先队开展自查,了解少先队员佩戴使用红领巾、队徽、队旗、队歌和呼号、誓词、队礼、队委标志、鼓号等学校少先队标志标识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对于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相关案例一: 菏泽万达广场将红领巾用于商业活动被处罚34万余元
菏泽万达广场于2018年11月16日开业,在公司相关负责人授意下,定制了2000条红领巾和2000顶小黄帽,并分别在红领巾、小黄帽上标注“菏泽万达广场 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进行宣传。在2018年9月25日,在菏泽开发区丹阳路小学举办的“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中,该公司工作人员将印有“菏泽万达广场 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的300条红领巾、300顶小黄帽对活动现场的小学生进行了发放。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红领巾和小黄帽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在校园内发放,不仅对学生的学习造成干扰,且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人生的价值取向和心理成长,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对当事人处以30万元罚款和44700元罚款。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344700元,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相关案例二:上海某企业不正当使用红领巾进行营销炒作被罚100万元
2018年7月29日,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德宏州少儿业余体校举办捐赠活动,邀请日本成人影片某演员作为“助学使者”参加,在活动期间为其佩戴红领巾,并在活动后,通过其企业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相关图片,配发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相关图片等信息在网络媒体广泛传播,引发部分网友产生成人影片演员被聘为少先队辅导员的误解和网友极大愤慨。
该事件经网络媒体广泛传播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随即立案,依法进行了深入调查取证、听证,并于12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该公司不当使用红领巾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万元,另案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