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汪海洋)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将被害人转移至相对安全位置,导致被害人被半挂货车碾压死亡。7月1日获悉,男子鲁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年2月9日(正月初五)凌晨3时6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黑豹牌灰色轻型普通货车,由南阳至武汉,经31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254KM+800M处时,遇前方行人颜某某由东往西横过公路,因避让不及,致该车左前倒视镜及收音机天线底座与颜某某头部发生猛烈碰撞,造成颜某某受伤倒地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鲁某某在西侧路边停车,主动报案,并捡来一根树杈放置于颜某某身后(北边)7米左右的位置,随后返回车旁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因事故路段无夜间路灯照明,颜某某横躺于公路中央位置约五分钟后,被一辆由北往南行驶而来的重型半挂罐式牵引车碾压。颜某某因事故当场死亡,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其符合生前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本院经严格审查认为,本案被害人虽遭遇撞击、碾压两次肇事行为,但前后两次事故均发生在凌晨3时许,且事故路段无夜间路灯照明,第一次事故后被告人鲁某某虽主动报警,但既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进行处置,亦未将被害人转移至相对安全位置,仅“在路边找了一个树杈放在被害人身后大概7米左右位置作为警示牌”,其事故后的处置不当增加了第二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了第二次事故发生的异常性,因此第二次事故的介入不足以阻断被告人鲁某某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第一次事故足以导致被害人较为严重的颅脑损伤,甚至死亡。
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广水市检察院对其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