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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读:促进妇女就业的这个通知,“含金量”高在哪儿?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5日19:36 来源: 女性之声

2月21日,人社部就业司发布公告,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次九部门联合发文,对妇女就业保护、就业性别歧视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通知》出台第二天,“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杨慧表示,《通知》约2100字,分八个部分,具有三大特点:

一是“六不得”明确就业性别歧视判定标准。《通知》从拟定招聘计划到发布招聘信息,再到人员招用全过程,对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了“六不得”要求:一不得限定性别(除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外)或性别优先,二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三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五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二是“三热线”受理就业性别歧视举报投诉。《通知》为遭遇性别歧视的求职应聘者及相关人员拓宽了投诉举报渠道,在畅通窗口来访接待的同时,明确了人社部门12333、妇联12338、工会12351的三条热线,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举报投诉。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可依法大胆投诉、勇敢举报,合法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九部门”分工协作促进妇女平等就业。《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人社部等九部门以女大学生为重点,加强就业服务和监管。通过积极促进与依法惩戒相结合,对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或机构约谈、罚款,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等,分工协作,共同支持和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宁夏社会科学院综合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马琴介绍,现阶段党和政府对妇女就业权益保障高度重视,已经陆续出台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方面明确规定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但在招聘中依然存在性别优先、限制生育等差别化的条件,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隐性就业歧视问题依旧普遍存在,不容忽视。

马琴指出,此次《通知》针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并且为了确保妇女就业保障措施落到实处。《通知》中要求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并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信息的招聘内容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等。此外,《通知》还针对妇女就业保障建立了司法救济机制,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在法律的具体实施层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以有效地解决妇女就业歧视诉讼问题。

与此同时,她强调《通知》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在政策实施方面具有较高的协同性,有利于多部门全方位联合发力,共同维护妇女的就业权益;在政策的落实层面,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可以为妇女就业提供全方位的有力支持和保障。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洪祥表示,此次九部门联合发文,将切实缓解女性的就业焦虑!

李洪祥同时强调,女性就业、创业事关男女两性平等国策的实践,政策将助于用人单位科学、理性、合理的制定招聘规划。“当下女性无论从学历、工作能力上都不输男性,最新数据显示,高校本科、硕士研究生女性占50%左右,充分利用好优秀的女性人力资源,将有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他认为,二孩政策落地后,企业的用人成本增加,政策将作为积极引导,倒逼用人单位制定更加公平、和谐的用人丶用工政策,让企业和劳动者在用人市场上互相尊重,取得双赢。

"这一政策是鼓励女性就业、创业、生育,推进男女平等的积极信号,既有利于坚定树立女性自信、自强精神,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价值,也必将对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起到有益的尝试作用。”李洪祥表示。

《通知》中针对女大学生就业难点问题,提出以女大学生为重点,为妇女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树立正确就业观和择业观。组织妇女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尽快适应岗位需求。“这有利于改善整体的就业环境和舆论氛围,提升女性得天独厚的就业优势和行业天赋,尤其对女大学生的就业和职业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李洪祥说。

中国民航系统人力资源专家库成员,中国劳动学会人才发展分会副秘书长丁雪峰认为,本通知提出的八项措施,对于消除妇女在职场工作中的显性歧视,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他指出,《通知》一是把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更加细化、量化,提出了很多可操作性的程序和方法,这对于保护妇女权益和维护妇女功能,迈出非常重要的一步。二是《通知》大大提高了方法、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对妇女的保护价值将会更大。

另外,丁雪峰提出,《通知》对整个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加明确的举措。例如,禁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这对于提高社会大众的妇女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对人力资源市场招聘的违法行为进行约谈,相较于过去,已是很大进步。”丁雪峰认为,从行业健康的角度来说,《通知》有利于促进整个人力资源市场的成熟完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红介绍,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已有多部现行法律对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现行相关法律缺少严格的监督机制、有效的救济通道以及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监管制度缺乏且不严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招聘中歧视妇女的违法成本较低,故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

“《通知》内容相当丰富且具体,对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从细化法律规定、加强行政指导和监管、打通劳动者投诉和司法救济通道、纳入媒体监督及社会诚信体制制约、政策支持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作了全面的政策布局,为妇女维权提供了多种途径和通道。尤其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为妇女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高红指出,《通知》中各项细节的具体落实,需要各级政府的多个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政策,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是一个多部门联动的复杂协作过程。

她建议,还可以考虑给予企业一定的鼓励和支持政策,比如企业招聘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其他优惠。

李洪祥也建议,一定要调动全社会资源,切实保障女性劳动就业、创业的权利,落实女性生育成本负担问题,完善相关立法,勇于同歧视女性劳动权利的行为做斗争,不断推进两性向实质性平等方向发展。

解读 含金量 妇女就业 【纠错】编辑: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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