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记者陈岩、通讯员胡贵玉)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昨下发《关于加强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管理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从而导致建设单位将这部分费用转嫁到购房人身上。《通知》说,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其开发建设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此进行监督,不允许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任何价外费用,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真正惠及低收入家庭。
湖北经适房项目实行“收费卡”

多媒体报纸:湖北经适房项目实行“收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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