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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湖北 > 湖北日报5版

“拦路虎”已成秋后蚂蚱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本报有关地下车库高收费的连续报道,引起读者广泛关注。他们有一个共同心声:早日搬走这只挡住市民回家的“拦路虎”。
     事实上,有关地下停车场的纠纷已成为全国问题。早在2006年,杭州就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出台地下空间开发经营方面的法规,明确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2003年11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甚至作出全国首例判决——星汉城市花园的地下车库归业主共有。这是《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对车库权利归属问题作出的一个典型判决。
     武汉市人防办秘书法规处处长余新建认为,按人防法的立法精神,开发商修人防工程是法律义务,人防是共有财产,应属于国有或由法律明确为全体小区业主共有。
     据了解,目前北京、沈阳等地已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人防工程属国有,由当地人防办代行国家管理职能。湖北能否制定地方法规,明晰用作地下车库的人防工程产权?省人防办政策法规处人士透露,我省已就此问题展开了较长时间的调研,但还未纳入今年立法计划。目前国家人防办正在各地组织调研,准备修改《人民防空法》,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望明确。
     省和武汉市人防部门人士均认为,即使人防工程产权归国有,仍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对此,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房地产律师王瑾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对地下车库可以漫天要价,甚至让其变成一只“永远产蛋的金鹅”。
     典型的例证是公路。我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路,公路产权仍属国有,投资者可以收费,但国家对收费标准、期限有严格规定。《公路法》等法律规章中就指出,“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对比公路收费可见,同样来源于企业或私人投资的地下车位,采用高昂的租金或使用权转让费显失公平。”王瑾同时指出,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50年甚至70年使用权属违法。
     她认为,转让车位使用权实际是租赁权的转移,而《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的最长期限是20年。出售使用权70年,即是变相出售产权,也违反《合同法》,有关部门应予查处。
     对于车位合同中的违法行为,武汉市工商局表示,将依法予以整治、惩处。省市人防部门表示,《人民防空法》修改后,将会研究制定相关措施,规范用作地下车库的人防工程的经营。武汉市物价部门在记者采访中也已多次表示,地下车库具有公用事业特征,正在考虑制定规定,规范地下车库的价格。
     管理部门频传“利好”。人们期盼着,早日搬走挡住私家车回家的“拦路虎”。(记者 江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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