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宽准入,降低创业门槛
(一)放宽投资主体。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允许跨区域联合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及农村经纪人可免予工商登记,促进新农村建设;留学归国人员可凭有效中国护照申请登记。
(二)放宽出资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价出资的以外,投资人可以用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作为注册资本登记;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公司股东可以用股权作价出资。
(三)放宽出资额和时间。在法定的出资期限和数额内,内资企业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周期内同步出资。内资企业在法定期限内资金未全部到位的,经审批机关审批后,其到资期限可延长1年。公司合并、分立、企业改制、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新设企业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不受货币出资额必须达到30%的限制。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企业的,其首期出资额只需法定数额的10%,但最低不少于3万元。
(四)放宽外资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外国投资者资格证明当年公证认证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不能提交外国投资者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的,由申请人书面作出承诺,工商部门可以核发3个月有效期营业执照。
(五)放宽前置审批。对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各种有效的前置审批证件,改制后可继续使用。
(六)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个体、私营等全民自主创业者从事生产经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专项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
(七)放宽名称登记。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冠市名;凡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的,允许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非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武汉)”字样。
(八)放宽场所登记。申办企业时,只有使用权的,可提交使用权证明且经相关部门证明;租用房屋的,可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证;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二、大力扶持,搭建创业平台
(九)出台《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暂行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十)推行电子政务,开通网上办事大厅,实行“网上登记”、“网上年检”。
(十一)编印《市场主体投资信息参考》,减少投资风险。
三、创新方式,优化创业服务
(十五)下放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除中央及中央在汉企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在汉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以及金融、证券、保险、军企等特殊行业企业在汉设立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其他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内资公司市局原则上不再受理登记注册,由各分局登记注册。
四、依法行政,保护创业环境
(二十)除涉及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外,对创业者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告诫,限期改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为创业者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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