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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湖北 > 湖北日报7版

不妨在实践中加以试行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张永琪 徐经胜
    
      立法是一项严谨缜密的事。循环经济法事关经济发展、资源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因此必须充分顾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其中某个条款因为涉及复杂情况和时机尚不成熟等,起草者采取相当谨慎的态度,是一种高度负责的表现,对此应予以充分的理解。当然,就居民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可否实行累进加价的问题而言,虽然立法需要谨慎,但实践中则可先行探索。这就像循环经济并不因相关法律还没出台就不宜推行一样。事实上,循环经济作为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优选模式,许多项目都正在得以推行。而对居民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的办法,在不少城市也已试行多年,大可不必因为相关法律草案一时未列入,就对此产生困惑甚至不再试行。众所周知,我国的淡水资源人均占有量明显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与电、气有关的煤炭、石油等资源也相当紧缺。运用价格杠杆促使人们合理使用宝贵的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既是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需要,也是适应国情的一种必然选择。有人担心,实行累进加价的办法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影响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不利于社会和谐。其实,从实际情况来看,水电气价“大锅饭”吃得最香的是收入较高的富裕群体,而收入水平越低者则越节省。公共产品定价低廉,看似照顾了穷人的承受能力,实际上是让富裕者更多地享用甚至浪费了廉价资源。至于实行累进加价的办法,在操作上也并不复杂,只要根据居民收入情况把家庭划分几类,核定基本用电、用水、用气量;对低保户、残疾人等困难家庭,还可以采取增大基数等方式进行关照。总之,我们认为,水电气累进加价的办法在居民中是可以试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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