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记者江卉、通讯员邹永宁)《武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对依法规范为民办学校的改制校,允许采取“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模式,也可以采取由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独立举办民办学校的模式。“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意见》中没有的。
改制校申请转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学校周边有能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同学段公办学校;学校应具备“五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等。
据悉,对改制校转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武汉市将实行总量控制,每区原则上不超过1所小学、1至2所初中,每校办学规模不得突破36个班。全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年招生比例,初中不得突破10%,小学不得突破4%。除现有的改制校外,其他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武汉市目前已有25所学校实行的是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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