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 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规定,黄冈文化艺术基金会建立评委专家库。
第二条 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扶持的文艺精品创作项目,须经评审产生。评审人员从依照本办法产生的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评委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为确保评审结果的艺术水准,确保公平、公正,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和《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 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专家库入库人员是指能以独立身份接受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聘用的专家(以下简称入库人员),由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向社会有关方面征集,同时接受有关方面的推荐。所有入库人员须经本人自愿方得入库。
第四条 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候选人员由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初选和审核,报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审批,确定入库人员名单。入库人员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备。
第五条 专家库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在文学艺术教学、创作、研究领域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具有省级及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资格者;
(三)长期从事文艺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的编审者;
(四)文学艺术和文化工作的曾任和现任领导者;
(五)具有律师资格或在法律教学、研究领域取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法律工作者;
(六)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认为有必要聘请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龄不超过75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熟悉文学艺术创作规律和有关政策法规,至少在相关文学艺术领域有成果、有专长、有影响,具有较强的鉴别能力和高超的审美眼光;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黄冈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的评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入库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的聘请,承担评审工作时,依照有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二)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就评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独立提出方案、意见或建议,对其评审的项目质量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有权退出专家库,但须提前一个月前以正式书面形式告知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入库人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把握正确政治方向、遵循文艺创作规律和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评审;
(二)秉承团结奉献的志愿服务精神,不以进入专家库谋取任何私利;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接受评审任务和评审过程中,不以任何方式向外透露工作信息;
(三)全程接受监督,不得接受项目申报方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四)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入库人员在被抽取担任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评审资格,清除出库,永久不再录用,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 故意透露有关信息,以谋取私利的;
(二) 向被评审项目作者索要钱财的;
(三) 接受被评审对象宴请的;
(四) 严重丧失艺术准则,败坏艺术风气的;
(五) 因违法犯罪被依法处理的。
第十条 入库人员被抽取担任评委时,如与评审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本人未提出回避的,评审工作机构有权要求回避。
第十一条 每届项目评审时,项目评审工作机构在有关方面的监督下,根据项目分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入库人员5—7名组成评审委员会。项目复评和终评阶段的评审委员会可以相同,也可以重新抽取入库人员另组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入库人员实行信息保密管理。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专家库,保障专家库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对入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各入库人员担任评委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作为调整、续聘的重要依据,对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委工作和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评委工作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