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柯利华、通讯员汪建民、罗先阳)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教师身份强奸、猥亵儿童刑事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及相关职业。据了解,这是黄冈市法院系统作出的首例“从业禁止”判决。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路某某利用其小学教师身份,在该校区教师宿舍内多次对不满12周岁的女学生实施强奸和猥亵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作为人民教师,对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且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猥亵,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路某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应当实行从业禁止。
办案法官介绍,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该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从业禁止”制度正式有明确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