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康、通讯员吴英)黄梅男子李某以高息为诱饵,向20余人借款566万元,随后携款潜逃。5月15日从黄梅法院获悉,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以其个人经营的某家具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每月支付高额利息、存款随要随取等作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扩大宣传,先后向程某、梅某等2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66万元。案发后,李某一直潜逃在外,于2017年11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借经营之名对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违反了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责令其将犯罪所得566万元退赔给受害人,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