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梅某无证醉驾致一起交通事故发生,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2日晚,被告人梅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在黄梅县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将梅某带至医院采集血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梅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74.89mg/100m1。此次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一辆小车受损。
2018年9月2日,经黄梅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梅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梅某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