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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法院涉黑案首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9日08:16 来源: 黄冈新闻网

黄冈新闻网(通讯员黄培英 罗先阳)7月24日至25日,麻城法院公开审理涉黑组织成员赵某等10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妨害公务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本案组织领导者罗某因重病另案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组织领导者罗某曾于1994年-2014年期间,先后五次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麻城法院判刑,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麻城市区、黄金桥开发区肖家湾砖厂等地无故殴打他人、强买强卖,并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在麻城市内恶名远扬。2011年,罗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了麻城市“新泰鸿运运输公司”,从事麻城市石材工业园尾灰运输业务,并吸纳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赵某、宋某等人进入该公司,扩充势力争夺尾灰市场。2012年1月6日下午,罗某组织指挥被告人王某、赵某等人,与董某一方共计30余人在麻城市国富石材厂门口持械聚众斗殴,并将董某方打败,使该组织垄断了麻城市石材工业园尾灰市场,形成以罗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王某、赵某、宋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丁某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以其建立的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伪造公司印章罪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依托组织建立的“麻城市泰和鸿运运输队”从事尾灰运输,获取非法收入高达4700余万元。该组织为争夺麻城市石材工业园尾灰市场,纠集多人持械参与大规模的聚众斗殴,成立“地下执法队”采取殴打、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打压竞争对手,为组织获取最大利益;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多人轻微伤;强拿恶要,强迫他人退出,形成强势地位;暴力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影响恶劣。该组织违反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随意倾倒石材尾灰,非法进行填埋,且该处灰场未依法采取“三防措施”,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活环境。该组织对麻城市石材工业园尾灰市场形成的垄断地位和非法控制局面,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次庭审中,法庭依“新泰鸿运运输公司”法人,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的申请,在法庭审理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辩护人的申请,法院召集了两次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一切定罪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质证,麻城法院在重大涉黑案件的审理中首次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机关就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举示了八组证据,并通过科技法庭向全体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多媒体证据质证。在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后,合议庭休庭进行评议,当庭驳回了辩方申请意见。

被告人亲属、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领导,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民众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多,涉及犯罪事实众多,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责任编辑:吕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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