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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23名被告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6日17:26 来源: 鄂东晚报

鄂东晚报讯(通讯员程珊张杭)10月30日,由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号称“叶氏集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首要分子叶某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六万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叶某将徐某、张某等人笼络到自己身边,后逐步发展成为恶势力集团,对外称“刘河圈子”“叶氏集团”。为攫取金钱,确定势力范围,自2016年开始,多次在刘河一带的采砂场强行入股、敲诈勒索,如有不从,便组织多人在砂场内闹事,严重干扰砂场的生产经营,禁采期内在青峰河道内非法采砂,在刘河一带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刘河、青石一带大肆开设赌场,吸收数名未成年人加入该集团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破坏了刘河一带人民群众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该集团通过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百万余元,所得部分利益用于支持该集团发展。

该案涉案人员多,案件事实及罪名多,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引导侦查机关从集团特征及每起个案相互关联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先行保证案件质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团队审查案卷60余册,审查证据千余份,列出补充侦查意见100余条,最终形成了40多万字的审查报告以及30余页的起诉书。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精心制作“三纲一书”以及答辩预案,形成了四万多字的答辩预案。

庭审期间,辩护人多次临时发问,公诉人在庭审现场沉着应对,临危不乱,进行了逻辑缜密、气场强大的论证和答辩。如针对辩方提出的该案并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公诉人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特征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同时指出,恶势力犯罪是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过渡阶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两者在表现方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针对部分被告人表示自己不是该集团成员,辩护人对被告人直接发问“你是不是犯罪集团成员”这一问题,公诉人指出,辩护人本身发问不当,因为该发问涉及法律定性,超出了具体的事实范围,并强调,对于一个组织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律判断,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如果要求每一个参加者都明确知道所参加组织的性质不太现实,部

分被告人是否为集团成员并不是依靠被告人主观判断,而是要依靠事实、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最终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尽管部分被告人称自己没有参加犯罪集团,只是意味着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参加的组织是犯罪集团,这不影响对其参加行为的认定。

10月30日,蕲春县法院对主犯叶某作出前述判决,以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张某等恶势力集团成员一年三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元至十万元不等。

【责任编辑:吕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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