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柯利华、通讯员裴廷雪、王章丁)10月15日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罗田金店盗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9月29日,此案公开审理,罗田县人民法院院长胡福东担任审判长,罗田县检察院检察长汪辉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断案。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罗田县胜利镇胜利街伺机盗窃作案,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进入珠宝店内,盗走项链、手链等黄金饰品1200余件后逃离现场,被盗黄金价值百万元。公安机关历时七天七夜侦查,李某某被抓获,并追回被盗黄金饰品发还被害人。
李某某此前已经“三进宫”,他于2003年、2009年、2014年,均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2017年底刑满释放。据李某某交代,他撬开金饰店的排气扇,钻入店内,看到琳琅满目的黄金饰品,既兴奋又害怕,知道如若实施盗窃,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心存侥幸,觉得从麻城到罗田作案,且用雨衣、草帽、口罩将自己层层伪装,不一定会被警察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