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民营企业的扶持和帮助,你们切切实实是在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做好事、做实事!我们公司一定引以为戒,在全体员工中加强法制教育,避免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2月26日,在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蕲春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向该县一医药公司公开宣告送达关于员工王某的不起诉决定书,公司负责人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案件经过
事情得从一个月前说起。2021年1月18日,蕲春县某医药公司企业负责人带着一份请求书走进蕲春县检察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向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讲述了他们的诉求。
2020年7月28日晚,该医药公司的一名技术骨干人员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血液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03.25mg/100ml。王某属于该公司重要技术人员,在公司医药配送保障服务工作中业务精湛,不可或缺,且其在2020年疫情防控应急工作中坚守岗位,表现突出。尤其在今年疫情出现反弹之际,该公司被政府列入医疗保障单位后,王某须全力投入疫情防控物质储备工作,希望该院能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对王某减轻处罚。
听取公司负责人的诉求后,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后发现,王某醉驾距离较短,只有几百米,虽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没有加重情节。考虑到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政策,秉持对市场主体关键从业人员“少捕慎诉慎押”原则,认为可对王某拟作相对不起诉。
2021年1月22日,该院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了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的意见,他们均表示,同意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
2月3日,经检委会讨论,蕲春县检察院对王某危险驾驶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5日,该院对王某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蕲春县检察院将牢固树立“人人都是环境、案案关涉环境”的意识,扎实开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坚持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充分考虑案件办理对企业发展、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努力让企业在检察机关办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