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铤而走险买卖斑鸠,犯罪获刑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9日14:30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胡科)“为一己私利买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我感到十分后悔……”11月15日,由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收购、销售野生陆生动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湖北武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公开开庭审理。省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20余人旁听庭审。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经营一家水产品商店,专门收购黄鳝、龙虾等水产品,2018年在外地送货时结识销售野生动物的夏某某(已判处),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在明知国家严禁捕捉、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多次收购他人非法捕猎的斑鸠等野生陆生动物800余只,先后22次销售给夏某某,获利15366元,后夏某某将收购来的斑鸠运往外省餐馆进行销售。到案后,张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经审查,武穴市检察院认为,涉案的斑鸠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

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武穴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没收个人非法所得,处罚金2万元。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拒绝非法捕猎和交易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中军在庭审现场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法庭教育,希望他能够吸取教训,认真悔罪改过,并现场以案释法,呼吁观摩群众引以为戒,保护野生动物,严守法律底线,自觉践行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守护好人类的美好家园。

“第一次在湿地公园近距离参加环境资源案件的庭审,让我深刻感受到检察院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力度和决心,真正做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省人大代表戴益朋由衷说道。

湖北武山湖国家湿地公园总面积2090公顷,其中湿地面积1809公顷,是我国中部重要的湿地生态系统和候鸟停歇点,丰富的自然资源为鸟类等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据了解,今年6月3日,武穴市人民法院、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湖北武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创新协作建立“武山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三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实施方案》。

【责任编辑:王焱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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