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舒檬、孙莹)当购买的商品出现与所期望物品情况不同时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日,蕲春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出答案。
2024年的某天,小明在打扫卫生的时候发现自家的沙发破损漏出里面布艺纹理,而沙发背面的标签上标明真皮,购物小票也载明该沙发为真皮。小明怀疑自己因为轻信商家买到了假皮沙发,于是一纸诉状将某家居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沙发价款并按三倍价款进行赔付。
某家居店辩称其所售卖的沙发坐垫和靠腰部位均是真皮材质,沙发背面非与人体直接接触的部位,不会采用真皮。因为与人体接触的部位使用了真皮,所以按照行业惯例都是称真皮沙发,其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不应当适用“退一赔三”。
承办法官吴慧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对案涉沙发进行现场查看,认定商家辩称的“真皮沙发行业惯例”并不符合国家标准,其销售行为对小明产生了误导,于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商家意识到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合规情形,当场表示愿意对小明进行补偿,小明表示自己在购买沙发时也存在认识不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商家当场支付补偿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本案中,商家与消费者对产品信息掌握存在不对等性,当销售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销售者对消费者作出适当补偿,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实现公平正义。
蕲春法院表示,作为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擦亮双眼,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保存好交易相关的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生纠纷时,积极寻求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作为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秉持诚信经营原则,努力在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全面、真实的展示商品的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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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