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日报讯(记者 王若梦) “冷在三九,热在中伏”,22日进入为期20天的“加长版中伏”,23日又迎来大暑节气。记者昨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今年高温津贴标准仍为12元/天。对于这部分多出来的钱,大家一定要注意查收。
高温天真的来了,不仅室外要“战高温”,一些在室内工作的劳动者,同样也面临“高温难耐”。章女士在黄石港区一家酒店的洗衣房工作,室内温度比外面高好几度。
22日记者看到,章女士洗衣服的地方设在酒店一楼,机器的轰鸣带动阵阵热浪扑面而来,房间就像一个大蒸笼。
“忙的时候,整个洗衣房工作量很大,要洗涤、烘干、叠好。”章女士告诉记者,从烘干机出来的床单温度至少有70℃。
“虽然我们是在室内工作,但温度也很高,像我们这样的情况有高温津贴吗?”章女士请记者帮忙打听。
记者了解到,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参考去年的标准,我市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且不能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在6、7、8、9四个月,如果符合发放标准,应该按湖北省现行标准每人每天12元发放高温津贴。以天为单位计算,而不是以月为单位计算,有利于解决部分工作时间在室外,部分工作时间在室内的高温津贴发放问题。
哪些人能享受高温津贴呢?只要是在高温天气下被安排工作了,不管是室外工作者还是室内工作者,都能享受一定的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最高气温超40℃,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不得扣减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遇到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市总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市社保局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