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湖北省大冶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知,就4月1日24时后有序做好该市“三类”经营场所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类”经营场所是指堂食类餐饮、书店、美容美发店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场所。
二、“三类”经营场所经营者(法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三类”经营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指南要求,全面落实防控措施,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三类”经营场所监管部门疫情防控责任
1.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制定“三类”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三类”经营场所员工的身体状况、人员接触史的排查,确保无带病营业情况。遇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责任。督促“三类”经营场所市场主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配齐防控设施,常态化检查“三类”经营场所市场主体是否按照防控技术指南落实场所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顾客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
3.及时处置“三类”经营场所疫情防控违规行为。加强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实地随机抽查监督,发现市场主体防控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停业。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刘娜 通讯员 程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