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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代表王有文:检察院是我们民营企业的贴心人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18:12 来源: 大冶检察

“大冶检察院坚持打击、预防、保护、教育并重理念,在加大打击涉企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和保护,为全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是我们民营企业的贴心人。”

1月11日,湖北省人大代表、大冶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会长、大冶市阳光绿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王有文对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撑起法治“保护伞”的做法赞不绝口。

2008年,大学毕业的王有文放弃了两所公立高中在编教师的邀约,参加了湖北省三支一扶计划,只身前往偏远的鄂西恩施州建始县支教。在此期间,王有文发现当地葡萄经济发展的有声有色,而自己家乡同样产葡萄,但是产业还在原地踏步,他想到了回乡创业。

“我也是农民的儿子,把农民组织起来,才可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从那时候开始,他就琢磨着怎么做出家乡葡萄的名气。

2012年3月,王有文不顾亲人的反对,毅然辞去公职,联系村里的9家种植户,成立了大冶市阳光绿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该合作社有入社农户125户,建成了葡萄种植、水产养殖和肉牛养殖三个基地。通过生态农业建设,王有文大胆探索转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创新思路,以生态休闲采摘农业发展,带动农户农家乐、农村旅游经济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实现了农业产业的有效转型,从而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周边农户实现人均年收入突破4万元的效益目标。

王有文(右)指导农户修剪葡萄枝

作为湖北省人大代表,王有文与检察机关的联系非常密切,不仅经常参加检察机关举办的座谈会、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还关注了黄石检察、大冶检察等微信公众号,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找准工作着力点,强化服务举措,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工作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2020年,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新鄂检十条”,倾力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在批准逮捕对企业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9人,起诉24人的同时,坚持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依法审慎办理企业人员涉罪案件,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轻微犯罪企业人员依法不捕5人、不诉18人。

检察长到企业调研

“因为都是从事农村养殖、种植业,某生态采摘园专业合作社涉嫌骗取贷款罪案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应该说,这是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尽心竭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一起不起诉典型案例。”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去年四月份承办的一起涉企案例让王有文记忆犹新。

2017年11月初,熊某、张某为解决其合作社资金周转困难,骗取贷款六十万元,用于合作社项目,贷款到期后逾期未归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

检察官送不起诉书到田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针对涉案人员及时还清贷款本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小并主动认罪认罚的实际,为了不让企业就此垮掉,员工不因此失业,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对熊某、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公开审查,邀请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参与,居中协调,增强银企互信,解决企业融资障碍,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该案作为全省服务复工复产典型案例,湖北卫视在黄金时间专题报道。

为扎实开展“双千”活动,努力当好服务企业的“法治店小二”,去年三月以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五个服务工作组,代理检察长王晶亲自带队走访企业30余次,摸排困难问题20余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9个,这一切,王有文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检察官进企业

他说,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同时,既加大服务“力度”,拓展渠道“深度”,提高保障“精度”,切实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又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企业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做到守法经营,切实帮助企业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企业投资信心,让民营企业感受到了“检察温度”。

民营企业家给检察院送锦旗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工作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检察机关要让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活下来、留下来、强起来,做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王晶说。

【责任编辑:熊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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