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记者王清华通讯员王义进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男子构成盗窃罪,他将面临1年半的有期徒刑。
这是怎样的盗窃案?此案带给大家何种启示?晚报记者一一为您解答。
一审
男子盗窃领刑1年半
涉案男子为董某,今年43岁,京山人。
去年年初,京山警方在办理城区电瓶车电瓶被盗案和几起砸车窗案时,通过案发地监控视频锁定董某为重大作案嫌疑人,并将董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追逃。去年4月28日下午,当地警方接群众举报后,在京山市一宾馆将董某抓获归案。
后来,董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当地警方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京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至2017年,董某在京山市城区,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2月18日凌晨,董某伙同他人携带扳手和螺丝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京山市新市镇一家属区,采用拧螺丝的手段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瓶价值625元。
2016年9月6日上午,董某伙同他人携带扳手和螺丝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京山市新市镇境内,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的电瓶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瓶价值507元。
2016年4月14日晚,董某伙同他人携带扳手和螺丝刀等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京山市城区一小区楼下,将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56元。
2017年1月17日凌晨4时许,董某伙同他人携带扳手和螺丝刀等工具,驾驶一辆轿车窜至京山市新市镇一小区楼下,将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63元。
2017年1月15日晚,董某伙同他人携带扳手和螺丝刀等工具,驾驶一辆轿车窜至京山市城区将两辆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分别为381元、445元。
2017年2月1日晚,董某窜至京山市一公司院内,砸碎停在院内的两辆轿车车窗玻璃,虽未盗得财物,但损毁的车玻璃价值分别为288元、3176元。
2017年3月5日下午,董某伙同他人携带扳手和螺丝刀等工具,驾驶轿车窜至京山市城区一院内,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24元。
2017年6月29日晚,董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一旅馆院内砸碎一小客车车窗,导致车辆受损199元。
2017年9月10日下午,董某窜至京山市一单位院内,为了盗窃停放的一辆越野车内的香烟,用石头将该车右后侧玻璃砸破,还盗走院内晾晒的一条被单用于包裹被盗香烟。后经清点,被盗香烟有19条黄鹤楼软珍品、2条黄鹤楼硬珍品、1条黄鹤楼软红。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2万元、受损车玻璃价值2439元。
2017年9月23日上午,董某窜至京山市城区一小区门口将停放于此的一辆电动车推到偏僻处,将该车电瓶偷走后将车丢弃致该车遗失。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8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董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董某盗窃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所采信的证据客观真实。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综合考量董某具有的从轻情节,并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应刑罚,并无不当。
上诉人董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支招
防范电动车电瓶被盗有讲究
董某大部分盗窃对象为电动车的电瓶。如何为防止电瓶被盗?民警为你支招。
大多数电动车是车辆坐垫下压锁扣的方式来锁住电瓶,盗贼很轻易就能将电瓶盗走。若根据电瓶安装位置,安装一些加固设施,便为电瓶加了“一把锁”,盗贼也不至于轻易就偷走电瓶。同时,可给电瓶安装报警器或者定位器,这样能起到一些帮助。
此外,临时性停车,要尽量把电动车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所,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