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日报讯(通讯员 王珺雅)近日,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审查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而案件“被害人”却涉嫌他罪。京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原案“犯罪嫌疑人”法定不起诉,对原案“被害人”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依法起诉。
此前,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称,武汉籍男子余某来京山旅游时,与申某发生摩擦,用随车携带的水果刀刺伤申某面部,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官经查阅卷宗、观看监控视频、提审讯问发现案件另有隐情。经查,去年7月30日,余某在京山旅游途中正常开车行驶时,申某乘坐友人的车辆刚巧经过并刮擦到路边防护栏。申某觉得发生刮擦的缘由是余某未让路,遂自己亲自驾车追赶余某车辆,以醉酒状态无证驾车并2次将余某的车辆别停在路边。随后,申某翻找出车内铁制棒球棍,带2名同伴下车意图威吓余某,余某遂拿出车内水果刀防身。期间,申某左手掐住余某的脖子将其往后推,右手拿棒球棍击打余某。在反抗过程中,余某用手中的水果刀刺伤申某面部。而后,申某继续追打余某,致余某脸部、颈部、脚部轻微受伤。后经鉴定,申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而申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起诉至法院。
“犯罪嫌疑人”无罪,“被害人”反而成了被告人。京山市人民检察院严把证据关,在交融天理、国法、人情的基础上,对个人权利积极保护,对犯罪绝不姑息。本案的办理,既是该院严守案件质量生命线的印证,也为京山市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