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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7日16:37 来源: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刘于宏)2月26日上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陈某、邓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庭审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代表、漳河库区村民代表、漳河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漳河管理局及市、区水产部门负责人、媒体记者等近百人参与旁听。

“陈某、邓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庭审理。通讯员供图

经查,2018年4月18日1时许,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新建村村民陈某、邓某在漳河水库全境水域禁渔期内,驾驶渔船携带蓄电池、逆变器、电舀子等工具在漳河水库明槽入口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捕鱼,共捕得水产品22.4公斤。当日5时许,陈某、邓某被湖北省漳河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巡逻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2018年12月26日,陈某、邓某已在漳河水库电捕鱼水域放流鱼苗5000尾。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陈某、邓某以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会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危害水体生态安全,污染水环境;会造成土著鱼类数量减少,增加外来物种爆发导致生物入侵的风险,对漳河水库生态造成影响。陈某、邓某电捕鱼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大约为89.76千克,幼鱼实际损失量约为10252尾,受损鱼卵和仔鱼换算成幼鱼损失量合计为30614尾。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邓某违反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漳河水库环境侵权的修复责任,在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89.76千克,幼鱼35866尾。

负责此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2018年4月,习总书记视察湖北时作出重要讲话,指出新时代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方针就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漳河水库作为长江中游重要支流之一,已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列入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的重点监督保护对象。同时,漳河水库也是荆门人民的母亲河,水库的生态状况与每一个荆门人息息相关。

检察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美丽的自然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停止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警钟长呜,共同建设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

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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