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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交通肇事男子缓刑期间仍持驾照开车 检察院及时纠违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0日11:07 来源: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田冬妮 吴露露)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发布《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精品案件评选情况的通报》,京山市检察院报送的“罪犯郭某某社区矫正监督案”经过层层筛选,在全国441件参评案件中脱颖而出,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精品案件”,该案件是社区矫正监督类案件评选中湖北唯一获评的精品案件。

2018年3月,京山市检察院进行例行巡察。在对因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郭某某进行回访时发现,原本应被吊销驾照、缓刑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的郭某某,仍持有驾照并驾驶机动车。对此,社区矫正机构并不知情。随后,检察官进一步查证了解到,2017年6月,郭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京山市交警大队在案发当日对其驾照予以暂扣,并开具了书面凭证,但办案交警并未按程序将驾驶证暂扣凭证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同年10月,郭某某的判决生效,但交警大队仍未及时吊销其驾照。正是这两处漏洞,让郭某某有机可乘。郭某某于当年年底通过手机查询驾照扣留状态,显示其驾照竟然属于正常状态,于是办理了驾驶证。

据此,京山市检察院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出了书面纠违通知书,要求其纠正错误。同时,该院还对类似违法情况进行倒查监督、防范,倒逼有关单位建立防范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发生。最终,郭某的驾照被吊销,并被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警告一次。

近年来,京山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规范监督,加强办案”为总要求,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该院将以此次获评精品案件为契机,继续践行“一个案例胜过一个文件”的理念,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办案质量,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各项职能,推进执检工作再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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