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谭秋雨)9月5日上午,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盗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城南法庭开庭审理,该案系掇刀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荆门市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团林铺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彭某亲属到庭参加了旁听。

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

参与旁听人员。通讯员供图
经审查:2014年,彭某从同村村民何某手中购得湿地松70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彭某于2019年2月底至3月期间,擅自将所购得的70株湿地松进行砍伐。同时,彭某在未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村集体的405株湿地松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林木运往多地销售,非法获利1.9万余元。经林业工程师测算,彭某盗伐林木立木蓄积25.8552立方米;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3.5437立方米。
庭审当天,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两个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庭审履行职责。在刑事案件审理部分,公诉人依法履行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发表公诉意见,指控彭某构成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等职责。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部分,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履行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通过发表庭审意见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共同建设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
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建议法庭判令被告补植树木4400株,且一年存活率达到85%以上,并承担造林作业设计费2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彭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掇刀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当庭宣判,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并判令被告人赔偿生态破坏修复费用。刑附民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参加庭审观摩的人民监督员表示:“通过观摩庭审,我们提高了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更加直观地了解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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