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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一女子挪用资金209万余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1日21:28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雷芳艳)8月20日,笔者从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获悉,该市一女子,在担任某公司出纳期间,为了满足赌瘾,利用职务便利,蚂蚁搬家式地从公司单位账户转出多笔资金,共计200余万元。近日,经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公诉,该女子获刑五年。

31岁的女子杨某,2018年在荆门一家影院公司担任出纳。由于杨某经常参与网络赌博,欠下赌债,为了偿还债务,便开始动起歪脑筋,想方设法对公司资金下手。

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从公司企业支付宝账户转出至自己使用的支付宝账户。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杨某周密挪用公司资金129万余元。

尝到甜头的杨某并没打算收手,又对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下手,转走了79万余元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后被公司相关负责人发现,并立即报警。

2020年11月27日,杨某到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投案。

东宝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共计2099848.9元用于偿还赌债和参与赌博,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经过法院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退赔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09万余元。

知识小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安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