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柬 刘于宏)9月9日,笔者从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提起公诉,6名95后青年明知故犯,帮赌博诈骗平台转账,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网上认识了一名为“蒋生”的陌生男子,“蒋生”告知李某甲可以使用支付宝为赌博平台转账,每转100万元可得提成200元。李某甲被这种轻松赚钱的好差事吸引,便开始和“蒋生”合作,并在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流转资金一段时间后,又介绍朋友汪某甲一起做支付宝转账。
汪某甲使用支付宝流转资金469万余元并获得报酬后,又介绍李某乙和张某某(在逃)加入,李某乙又伙同林某,使用林某的支付宝账号流转资金1172万余元;同时,汪某甲找到汪某乙,使用其支付宝账号流转资金764万余元。
面对赌博平台每次转账的巨大金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李某乙等人非但没有悬崖勒马,更起了贪婪之心。李某乙和林某找到周某与张某某,4人共谋下次帮“蒋生”转账时截留一部分资金。2020年6月10日,李某乙等4人从981万余元的非法转账资金中截留100万余元,4人将其中的90万元平分,剩余的资金用于4人共同消费。
很快,“蒋生”便找到李某甲,要求收回被李某乙等人截留的100万元。李某甲找李某乙等人收回资金59万元,将其中20万元退还“蒋生”,剩余39万元被其截留。
2020年7月,“蒋生”所提供的赌博平台因诈骗他人钱财,被荆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20年年底,李某甲、汪某甲、李某乙、林某、周某、汪某乙落入法网。
主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汪某甲、李某乙、林某、周某、汪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助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3月26日,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李某甲等6人向东宝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李某甲等6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李某甲等6人用支付宝帮助赌博平台转移诈骗资金的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生活中,出卖或者出租实名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QQ账号等给陌生人,一些人认为无足轻重,实际上亦有触犯法律的风险。犯罪分子很有可能利用这些实名账号进行诈骗活动。所以,请务必不要因蝇头小利而试探法律底线,否则可能会有得不偿失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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