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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三男子堵人锁眼暴力催债获刑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11:42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柬 刘于宏)11月18日,笔者从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获悉,伴随着讨债男子张某某获刑八个月,至此,3年前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3人寻衅滋事案结案,因堵人锁眼,喷绘“xxx欠债还钱”的3名暴力讨债男子,均得到相应惩罚。

2018年, 男子刘某某受他人雇请在荆门地区从事贷款中介、催讨等业务,罗某某、张某某受雇为其帮忙。

2018年4月4日晚,6月17日下午,刘某某指使罗某某和张某某先后前往京山市和荆门市东宝区几位借款人的住处,准备催讨借款人所欠公司的借款。因借款人家中无人,罗某某和张某便用事先准备的手摇自动喷漆在几位借款人门口墙上喷绘“xxx欠债还钱”七个字,还用牙签分别堵住门锁锁眼,让借款人及家属产生心理恐惧,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018年6月21日上午,3人被抓获。

2020年5月,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多次共同滋扰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按照《刑法》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罗某某作为从犯,获刑六个月。张某某在开庭审理后出逃。

据调查,张某某曾于2014年5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6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后,次日因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张某某脱逃后,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21年4月18日抓获,同年5月6日被逮捕。

近日,东宝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借债还债需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暴力索债违法,堵锁眼、墙上喷字等“软暴力”索债也非正当途径。《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采取辱骂、恐吓等方式为别人讨取与其无关的债务,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总而言之,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被绳之以法。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安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