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安从斌 段晓忆)荆门城区市民赵某因为骑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被荆门掇刀交警当场查获,并依法处以20元罚款。据悉,这是自《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推行一年来,荆门交警首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开出罚单,而赵某也成为该市第一个“领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
10月22日日8时许,赵某骑自行车来到该市深圳大道与虎牙关大道交会处的红绿灯路口。在通过红路灯路口时,赵某没有下车推行,而是直接将自行车骑上安全岛。执勤民警发现后,提醒他经过红绿灯路口时应下车推行。谁知赵某竟然不顾当时红灯禁行信号,继续骑着自行车强行闯红灯,致使正常通行的机动车纷纷避让,险些发生交通事故。
见此情形,正在路口执勤的荆门掇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蔡新建立即跑过去阻止,要求赵某立即停下。经对其进行教育,赵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鉴于赵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0元的处罚决定。
长期以来,由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较普通,且难以取证,处罚起来有难度。据民警介绍,以往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都是以教育、疏导为主,没有强制处罚措施,效果并不明显。后来《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都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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