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何文旭、谭远皓)因未到结婚年龄,妹妹使用姐姐的身份证与牟某进行了婚姻登记,近日,牟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利川市汪营法庭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5年2月,家住利川市汪营镇大路坪村的张某,经人介绍与同村的牟某相识,两人关系快速升温,很快同居并有了身孕。张某欲与牟某结婚,但苦于未到结婚年龄。情急之下张某借姐姐的身份证到当地民政部门与牟某登记结了婚。六年后,牟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与被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或成为事实婚姻关系,而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登记显然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故不能按离婚纠纷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才属于婚姻无效,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这类案件不属于我国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将其作为无效婚姻处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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