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系孝昌县花园镇火星村人,男,29岁,小学文化,农民。左某与罪犯余某(已判刑)系同居关系,余某曾在邓一杰(被害人,7岁)之父邓某经营的餐馆打工,与邓某熟识。左某提议绑架邓一杰,向邓某勒索钱财,余某表示同意。
当晚,邓某将4万元人民币送到左某指定的地点。左某取得赎金后,得知公安机关正在对其进行抓捕,便决意杀人灭口。随后,左某返回其老宅将邓一杰掐昏,并装进编织袋内连夜沉入火星村的一水塘中,致邓一杰溺水死亡。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左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勒索赎金后,又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左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左某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绑架罪判处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左某在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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