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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赔偿90%成“法律白条” “执行难”呼吁国家制度建立

发布时间: 2012-07-06 15:57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手机看新闻

  楚天时报讯 五年前,团城山于女士19岁的儿子被刺身亡,但16万元的民事赔偿至今只赔付了2万元,法院判决遭遇执行难。

  其实,与于女士有同样遭遇的人不在少数。据黄石市中院统计数据显示,在黄石中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中,实际执行到位率较低,2007-2010年该类案件平均执行到位率为仅为7.02%,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占相当大比例,且在执行到位的案件中,多数是由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被执行人本人履行的较少。

  专家对此呼吁,要建立国家救助制度。

  【事件】19岁青年斗殴被刺身亡

  2001年9月14日凌晨,孙某与张某为争夺黄石市海观山屠宰场牛皮市场而发生聚众斗殴,19岁的团城山青年于某应张某邀约帮忙打架,不幸被对方捅伤腹部,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孙某逃往深圳,于同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黄石市检察院指控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12月17号向黄石市中院提起公诉。2007月11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的母亲于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6万多元。

  事后,由被告人家属自行代为赔偿的2万元已经支付,但剩余的14多万元至今未执行到位。

  作为下岗工人,儿子的去世对于女士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为了生存,她不得不在菜市场靠摆摊维持生计。

  【难题】14万多元赔偿款遭遇“执行难”

  于女士依法应获得的14万多元赔偿为何迟迟没有支付到位呢?

  黄石市中院执行局局长黄绪清7月2日对记者说,被害人家属于女士多次向法院反映这个问题,但是孙某没有执行能力,没有办法赔偿。“那些人都跑了,他家里没有什么钱,也支付不起。”黄绪清说。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赵可曾指出,按照我国法律体系,刑事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应通过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加以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90%的刑事受害人的损害无法得到赔偿。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民事部分成为“空判”,导致一张张判决书成了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一位网友对此说:“这不仅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可靠保障,也让受害人自身陷入生活困境,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

  【原因】被告人领刑后消极赔偿或无力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症结在哪里?

  黄石市中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法院自身缺乏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措施。受“审执分离”制衡机制的影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主刑的执行没有联系,也不会影响以后的减刑、假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刑事部分的判决已成定局,无论履行义务的表现如何,均对该部分的判决不产生影响,所以被执行人往往拒绝履行义务。同时,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家属,法院也找不到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是被执行人消极对待赔偿。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就容易产生抵抗情绪。多数被执行人认为自己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有的被执行人在案子审结后,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

  三是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被执行人往往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这些人多为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社会底层人员,缺乏收入来源或收入水平相当低。案发后这些人一般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刑罚执行完毕,在监狱内服刑后更无收入来源。还有的被执行人被执行死刑,没有可供执行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根本无法履行赔偿义务。

  【对策】建立国家救助制度是根本

  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对策有哪些呢?

  黄石市中院认为,一是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加大法院执行力度的同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以保证被害人在遭受不幸后,无法从犯罪者处获得赔偿时,仍能得到其他方面的物资抚慰。

  二是要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将调解的侧重点放在被告人亲属上,让被告人亲属自愿代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帮助被告人消除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后果,从而使被告人获得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

  三是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刑义务且尚未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即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上列情形的,还将实行数罪并罚。

  四是将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情况列入减刑假释案件中,作为罪犯服刑期间认罪伏法、积极接受改造的内容。

  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法学教授陈向军认为,在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最终解决方法还是建立国家救助制度。”陈向军说,目前国内有些地方已经尝试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只有救助,才能圆满解决问题。”

  【现状】黄石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步履维艰

  据媒体报道,早在2010年7月,黄石市慈善总会就宣布,将联合司法机构共同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并初拟了管理办法,以帮助有困难的案件当事人。

  时任黄石市慈善总会秘书长的闵华当时介绍说,司法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助、政府拨付、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但黄石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3日告诉记者,该“司法救助基金”迄今还未建立起来,该工作人员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具体遇到了哪些困难,该工作人员不肯透露。

  黄石市中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法院每年都是向政府要一点钱用于司法救助,帮助那些失去生活能力的案件当事人渡过难关,但资金数额很少,无法满足众多当事人的需求,也不能替代被告人履行赔付义务,且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该法官还称,一些因案致贫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无法履行后,往往将责任转嫁给法院,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他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司法救助的财政投入。

  【他山之石】

        1、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

  2004年2月,淄博市委政法委、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率先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同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青岛市政法委、财政局联合发布《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济金制度。

  从2004年底开始,宁波市两级法院陆续建立运行司法救助基金,其中相当部分资金用于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截至2007年,浙江全省法院普遍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总额达到4800多万元。

  截至2007年,北京、江苏、福建、广东、江西、四川、河南、甘肃等十几个省市的部分法院也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对于因暴力犯罪致死、重伤和强奸案件,当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无法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致使其生活困难,由法院给予其一次性救助金。如淄博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中拨出30万元,市法院每年从诉讼费中拨出20万元,再加上部分社会捐赠,共同组成救助资金。

  2、设立执行救助基金

  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于“三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案件,被执行人由于服刑、下岗、重病、残疾和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由法院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待遇或城乡低保待遇。救助待遇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金额为6个月低保标准。救助资金由区县城乡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中列支,在案件执行或部分执行后,执行法院将先行扣除并返还由民政部门支付的各项救助资金。重庆市江北区、南岸区、万州区法院也试点建立了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

  3、国外相关制度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和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先后建立了相应救助制度。如英国规定由专门的刑事补偿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根据申请,先由委员会的一个成员作出初步的裁决并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对裁决不服,可在三个月内向委员会申诉。美国则设立了隶属于司法部的犯罪被害人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法国规定被害人可以在第一大审法院管辖区设立委员会申请赔偿救济。德国则规定被害人先向所属各区的补偿局申请,然后由各邦或各州政府的劳工福利部和补偿局,联邦政府劳工福利部等部门负责。

  记者赖家琦实习生鲁娅丽文柳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时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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